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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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有关制度规定,依据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招标采购,是指学校和附属医院使用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科研经费、自筹资金及捐助资金等采购大宗货物、重要服务和重大工程项目的行为。低值易耗物品、药品等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属于“放、管、服”范围之内的采购项目,有文件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进行采购。第二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有效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依法合规、预算约束、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原则。第三条以上各项招标采购活动及其

2、当事人均须接受并配合学校及附属医院纪检、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成立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副职担任,成员由后勤、基建、设备管理、财务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全面领导招标与采购工作;(二)审议招标与采购工作规章制度;(三)研究决定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招标与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下文简称“招标办”),招标办根据实际可设在后勤或设备管理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招标与采购活动的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等

3、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拟订招标与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二)负责受理招标与采购立项申请,对采购方式、组织形式等进行审核、备案、申报;(三)负责省、市交易中心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监管,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协调,加强对分散采购项目的指导和结果审核备案;(四)负责办理招标与采购项目委托代理事项,组织招标与采购文件的编制、审核,项目评审和信息发布,做好招标与采购环节的内部控制与监督;(五)协助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政府采购计划落实;(六)组织对投标(响应)人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成交)人的考察,规范做好合同签订和合同文本上传及公示备案工作;(七)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考察了解并提交考察报告;(八

4、)负责合同审签,协调和监管合同的正常履行;(九)受理和答复投标(响应)人的询问或质疑,参与投诉的调查;(十)做好招标与采购活动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归档、借阅和合同档案管理等工作;(十一)完成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划分对招标与采购业务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核管理范内招标与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和预算经费;(二)负责向招标办提交经审核确定的招标与采购实施计划,提出招标与采购申请;(三)负责提供货物服务类招标与采购项目需要的各种技术参数、资料、相关要求和具体预算;(四)负责提供基建修缮类招标与采购项目需要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要求,组织踏勘

5、现场,编制审核项目预算(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五)负责招标(采购)技术答疑,参与投诉的调查;(六)根据需要,参与招标与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谈判、磋商、询价等工作;(七)组织做好项目履约验收和固定资产的入账审核工作;(A)做好招标与采购活动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归档、借阅和合同档案管理等工作;第七条对存在交叉管理、无法明确业务分工的招标与采购项目,按照招标与采购预算金额所占比例大小界定招标与采购归口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第八条 项目使用部门是编制招标与采购需求和预算的主体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采购项目前期立项申请、市场调研、经费落实、可行性论证;(二)科学合理编

6、制预算,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三)负责项目申请、提供技术参数、采购需求等招标(采购)技术资料,报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审核;(四)根据需要,负责选派专业技术人员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与货物或服务类项目考察或评审活动;(五)参与项目验收,负责付款结算申请等;(六)负责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等方面询问、质疑的答复,参与投诉的调查;(七)及时办理合同签订并负责合同履行,收集、保管采购工作档案和资料。第三章招标采购申请第九条 项目使用部门结合实际,在内部召开会议,征询职工意见,开展市场调研,编制采购预算,必须进行需求性分析或效益评估,形成报告,在此基础上制定采购计划,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向归口管理部

7、门提出招标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应附部门会议、征询意见、需求性分析或效益评估等情况。未经过上述环节的申请,归口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归口管理部门的确定依照学校及附属医院规定。第四章项目论证第十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论证工作,组织论证人员对采购项目进一步开展需求性分析或效益评估,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浪费。论证人员通过实名投票方式产生论证结果。论证结束后,形成综合论证报告,论证人员均须签署意见。第十一条 未经过论证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采购。特殊的、不需要论证的项目,按有关文件执行。第五章讨论决定第十二条 经论证通过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编制采购项目,会同财务部门确定预算第十三条需要会议研究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或使

8、用部门提请校长(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根据“三重一大”规定,需要党委研究的,须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不属于会议研究决定范围的,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招标办审核后实施米购并保存有关材料。第十四条 会议研究中,提请人要汇报论证情况,尤其是需求状况和效益评估。参会人员逐人发表意见,有关部门做好会议记录。第十五条会议决定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会议决定的招标采购计划。确需新增临时项目,属于会议研究决定范围的,在经过申请、论证等程序后,仍需提交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采购。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计划确定后,招标办要在一定范围予以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第五章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文件由招标办负责编制。参数及标

9、准由项目使用部门书面提出,不得有指向性或排他性,并经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负责。在采购中变动参数或标准的,须经项目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分别签字确认。第六章项目考察了解第十八条 需要对项目进行考察了解的,考察工作由招标办负责组织,应成立考察组,人数3人及以上,考察组长对考察中的纪律和作风等问题负责。考察人员差旅费标准按照财务规定执行,不得由任何人支付费用。在考察了解项目过程中,考察人员不得接受礼品礼金,不得参与利益关系单位或者个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第十九条原则上不得到供货单位考察,确需到供货单位的,考察组要向招标办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二十条考察结

10、束后,形成考察报告,考察人员均需签署意见。第七章招标采购第二十一条招标采购由招标办统一组织实施,其他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组织或联系。第二十二条学校年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或基建修缮项目(其中,在协议供货和网上商城目录内的产品,无论金额大小必须集中采购),由招标办按照XX市财政局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有关要求,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市交易中心集中采购。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确定采购限额。第二十三条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单位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

11、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如涉及的代理费用数额较大,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须提交行政或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四条学校年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招标办按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形式实施单位内部集中采购。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确定采购限额。第二十五条学校年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且在协议供货和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单位内部分散采购。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确定采购限额。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根据XX市财政局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

12、录及限额标准规定适时调整;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由招标办根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适时调整,经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第八章评审组织第二十七条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市交易中心集中采购的,评审工作由委托机构负责。第二十八条自行招标采购的,评审工作由招标办负责组织,由依法依规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由归口管理部门或者项目部门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应客观公正地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执行与招投标、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相关规定,维护单位和投标(响应)人的合法权益;(二)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

13、任;(三)对评审过程和公示前的评审结果以及投标(响应)人的商业秘密保密;(四)出具评审报告;(五)配合招标办处理投标(响应)人提出的质疑,参与投诉的调查。第九章合同签订第二十九条 凡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应列入招标(采购)文件中。第三十条 项目使用部门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依据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以及书面承诺拟定合同文本,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审签后,与中标(成交)人在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重大项目的合同应经律师审核签字认同。附属医院合同签订按照医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任何部门或者个人,没有学校或者附属医院出具的法律认可的书面授权,均不得签

14、订合同。第三十一条 项目使用部门与中标(成交)人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中确定的条款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更不得与中标(成交)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第三十二条中标(成交)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未经同意以及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可按顺序递延确定新的中标(成交)人,也可重新组织招标或采购活动。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招标与采购后,应按中标(成交)金额签订合同,原则上不得追加。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确需追加经费的,须在项目使用部门落实追加经费、提出申请报招标办和项目使用部门分管领导履行追加或变更

15、审批手续后签订补充协议。但所有追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如追加金额较大,应提交行政或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第三十四条招标与采购活动中形成全部材料,招标办应及时收集、保存和归档。第十章验收与付款第三十五条项目完成后,归口管理部门、项目使用部门应根据各自分工,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成交)人履约情况、11项目质量情况等进行全面履约验收,一般应在项目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人员3人及以上。提供参数、标准的人员以及参与评标的人员不得参加验收,验收后要逐人签署意见,留存验收记录,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人支付合同价款。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和合同约定及时处理。第三十六条 超过合同供货期限和未能通过验收的,招标办依据合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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