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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中市金融业发展鼓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我市金融业加快发展壮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金融政策,促进金融业更好地服务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区建设,推动巴中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 5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巴府发2017 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巴中金融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巴中市新设立或迁入的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非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后台、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全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高级金融人才。本办法所称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获得业
2、务准入的专门从事货币信用和信用中介的机构(公司)。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以及信托投资机构、金融租赁机构、财务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本办法所称非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专业性金融信息媒介或金融辅助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金融评估公司、金融仓储公司等。本办法所称金融后台是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并单独设立的数据中心、清算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等。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经省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巴中市内并开展业务的机构(公司),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从事权益类或者
3、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本办法所称高级金融人才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通过巴山优才计划”引进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以上的金融人才,以及纳入巴山优才千人培育工程”管理的优秀本土金融人才。第三条对在巴中市新成立或迁入的银行机构分别按以下情况给予奖励。(-)对将总部、地区性总部、市级机构设在巴中市,实缴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分别按注册资本(营运资金)的5%。、3%。、2%。给予奖励。(二)对市级银行机构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的,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按20万元的标准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三)入驻巴中经开区秦巴金融中心的银行机构,按经开区招商引资政
4、策执行。(四)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营业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由受益财政对其自用部分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营业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由受益财政按租赁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补贴。第四条对在巴中市新成立或迁入的除银行以外的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非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后台,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保险机构和证券机构,按其注册资本金的3%。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除保险、证券机构以外的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和非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按其注册资本金的3%给予奖励;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以
5、上的金融后台,按其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其他机构(公司)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二)对以上金融机构在巴中市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三)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由受益财政对其自用部分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800元的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由受益财政按租赁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补贴。第五条对在巴中市新成立或迁入的地方金融组织,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对新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5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100万元;1亿元(含)
6、至3亿元的,补助5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3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15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60% ,第二期支付40%o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地方金融组织,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且通过年审。(二)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由受益财政对其自用部分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由受益财政按租赁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补贴。第六条对金融高级人才按照中共巴中市委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巴山优才计划的意见(巴委发2017 10号)及配套政策体系规定的政策措施和程序,向市人才办申请
7、兑现奖励。第七条对引进金融机构给予积极支持的驻巴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按新设立或迁入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营运资金)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第八条 凡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对象应向市金融工作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保监分局审核,并提出奖励(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在区县设立机构的,应向所在地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地审核兑现。其中:一次性奖励(补助)在机构(公司)开业营运后3个月内申报;分年度奖励(补助)应在次年2月底前申报;超过申报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申报。第九条凡申报奖励(补助)的对象,应提交书面申请、注册资
8、本金(营运资金)证明、金融(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购(租)房合同等资料。第十条凡申报奖励(补助)的对象在5年内不得迁离巴中市。若五年内确需迁离的,应提前说明原因,并退回已享受的奖励(补助)。第十一条除前款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的奖励情形外,各类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非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后台、地方金融组织到各区县设立分支机构、自助网点或办事机构的,鼓励各区县政府根据本级财力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鼓励办法。第十二条 出现重大金融风险、安全生产事故等的金融机构不予奖励。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规定同类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补助”的原则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业发展鼓励办法的通知(巴委办发2016 9号)适用期已于2019年9月19日届满,到期后引进(设立)的金融机构按本办法执行。市委市政府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巴中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