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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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安市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新增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新增债券)使用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各区域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为主体发行的债券。按预算管理模式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新增一般债券是指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筹集建设资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的债券;新增专项债券是指为有一定收益

2、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筹集建设资金,通过对应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债券。第三条 新增债券应当按规定用于公益性项目,主要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农林水、社会事业、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市政、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第四条 新增债券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当年新增债券发行额度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债务限额。第五条新增债券项目的筛选、包装、编审工作由各地政府债券项目编审中心组织实施。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发行第六条 申报发行新增债券要针对实际需求,用于必须的、急需的公益性项目,特别是市委、市政府确定对经济社会

3、发展起支撑作用的重大项目,提高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的保障力度。第七条 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将新增债券使用方向、支持重点领域等进行明确,通知各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组织项目编报,项目内容包括公益性事业发展规划、项目性质、预期收益、成本及融资平衡、立项审批等情况。第八条 各地财政与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及本区域重大决策、重大战略相关公益性项目,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各地财政部门录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新增项目库。各地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汇总项目后分别

4、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对应市级部门。市本级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第九条 市财政局与市发展改革委对全市报送的新增债券项目进行入库信息比对,确保两库项目信息一致,分别按轻重缓急进行先后排序,送市政府审核后报市委财经委员会审定。第十条 市财政局将报经市委财经委员会审定的项目上报财政厅,导入四川省政府债券管理平台,形成项目储备库。第十一条 储备库中排序靠前、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地方需求迫切的专项债券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当内容完备、信息真实,准确反映项目基本情况、投融资规模、建设周期、收入来源、收益与融资平衡等情况。项

5、目实施方案应经独立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并出具财务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客观公正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合法性。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组织专项债券联动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成立项目评审组,对全市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初评,初评通过项目的“一案两书”,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财政厅,申请入选财政厅新增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备选库。第十三条 通过财政厅评审,符合发行条件的项目进入备选库,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项目应当从备选库内选择。第十四条 在财政厅下达广安市(不含扩权县)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后,由市财政局按“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根据上年度政府债务限额、项目需求、债务余额、财力水平、风险状况、支出进度、绩效考评等

6、因素进行测算,提出非扩权县限额(项目额度)分配方案,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后,报市委财经委员会审定。特殊情况报经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和市长、书记同意后上报。第十五条 扩权县新增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厅直接分配下达,举债规模、审批程序按规定执行。扩权县发行建议的债券项目应优先安排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先向市政府请示。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审定的限额分配方案,提出市本级新增债券项目发行建议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并汇总区(市、县)新增债券项目发行建议上报财政厅。第三章 项目调整第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同级政府批准并报财政厅备案的分配方案使用债券资金。新

7、增一般债券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或已通过其他资金来源安排未使用的,财政部门应当对新增一般债券原使用方案作出调整(项目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汇总上报财政厅备案),确保12个月内作出安排使用。第十八条专项债券发行成功后,项目转入执行库管理。因市场变化,引起项目建设或运营成本、预期收益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收益与融资不能平衡的,各地应当对项目实施方案调整完善,报财政厅备案,并及时做好信息披露。专项债券存续期满、债券本息全部清偿后,项目退出执行库。第十九条专项债券应当严格按照信息披露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专项债券发行后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

8、因无法用于原定项目,确需调整用于发行备选库中其他同类型项目的,报经本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汇总报财政厅。财政厅批准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条债券资金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资金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部门(单位)使用的债券资金相应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第二十一条 新增债券资金应纳入国库管理,严格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专项债券资金且通过先行调度库款安排资金的项目,在债券成功发行后,应由财政部门及时予以归垫。市财政局收到省级转贷我市(不含扩权县)债券资金后,应根据债券资金分配方案及时足额拨

9、付到非扩权县(区)。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报财政厅备案的债券资金使用方案,及时下达预算指标,拨付债券资金,保障新增债券项目顺利实施。全市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协议约定履行情况,及时足额使用债券资金,确保债券资金按进度要求使用完毕,年度限额内发行专项债券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债券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项目早见成效,形成对经济的有效拉动。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对专项债券资金收入和支出、对应项目形成的收入和支出进行专账核算,准确反映资金的收支情况。

10、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收入管理,将债券存续期内项目对应产生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用于偿还债券本息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第二十五条 区(市、县)、园区财政部门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新增债券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第五章还本付息第二十六条 新增债券发行费用、还本付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承担。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提前做好还本付息(费)资金筹措工作,对应由财政安排的债券还本付息(费)资金,要纳入年初预算足额安排,对应由项目收益来偿还的债券还本付息(费)资金,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收缴,并及时解缴到财政专户。第二十八条非扩权县财政部

11、门应当于约定还本付息(费)日前20个工作日内将还本付息(费)资金缴付市财政局。年度终了,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应付未付款项,市财政局在下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中予以扣收;对非扩权县应付未付款项,市财政局在办理年终结算时采取专项上解方式予以扣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全市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将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录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并与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表有关数据保持一致。第三十条 专项债券项目要严格按项目实施方案建设、运营、组织收入,并与其项目资产、未来收益严格对应,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和各年度均实现收支平衡,通过锁定逐个项目风险,防控专项债券整体风险。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建立新增债券使用

12、进度通报约谈制度。每季度通报全市各级有关部门(单位)新增债券使用进度,并将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纳入绩效管理,对拨付进度快、使用情况好的地区和部门(单位)在债券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存在债券资金拨付使用不及时或资金违规使用等问题的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未将项目收益及时解缴国库和相关责任单位履职尽责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的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重点对预算管理、项目安排及预算调整、指标下达、资金拨付、还本付息(费)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第三十三条 新增债券管理接受人大、审计和财政部门监督。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审计、项目主管部门等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项目单位做好债券资金管理、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防范债券资金长期滞留国库或被挪用风险。对违规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未按规定实施预算管理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我市新增债券的申报、使用、资金偿还、监督管理等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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