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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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2022年6月7日)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相关介绍与案例全文如下: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队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紧紧围绕“一带一路”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强国建设等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海事裁判规则、创新海事审判机制、提升海事审判能力,海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2022年6月8日是联合国确定的第十四个“世界海洋日”,也是我国第十五个“全国海洋宣传日”。值此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

2、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的同时,彰显海事司法对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和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作用。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依法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审理外籍渔民在我国南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判令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推动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充分发挥海事司法在海洋维权中的作用,围绕管海、用海、护海目标,实现对我国管辖海域的有效管控和综合治理。二是保护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生态环境,助力海洋经济发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违法违规行为,支持行政执法机关清理、取缔“三无”船

3、舶,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和海运秩序治理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依法审理新型养殖设备建造合同纠纷,加强对海洋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保护,助力我国海洋工程设备创新和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升级,促进海洋经济健康发展。三是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促进国际航运复苏和贸易稳定发展。依法作出海事强制令,帮助数百家进口冷链企业解决清关难题,降低疫情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在运输合同承托双方之间合理分摊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交易成本,平衡双方利益,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积极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帮助暂时困难的造船企业缓解债务压力,助力推动造船产业健

4、康发展。四是持续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准确认定当事人住所地,依法行使管辖权,恪守国际条约义务;明确拖航运输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裁判尺度;积极探索外国法查明的有效路径,准确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中国海事司法能力和水平。案例1:文某(VAN)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基本案情】文某(VAN)系uQng94600TSv uQng94619TS两船的所有权人,并担任“Qng94600TS”船船长。2020年7月,文某带领10名外籍船员从境外驾船进入我国海南岛东侧陵水海域并开始由南向北至琼海、文昌近海海域,进行双船底拖网捕捞水产品作

5、业,后被海警局查获。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结果】海口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文某在我国南海伏季休渔期间,驾驶渔船在我国领海内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予以处罚。文某的行为破坏了当地海洋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对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造成不利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处文某有期徒刑,没收作案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判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文某服判,一审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系发生在我国南海海域的外籍人员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进行水产品捕捞的海事刑事案件,表明我国法院依法对我国管辖的南海海域实施有

6、效司法管控,彰显了海事司法在海洋维权中的重要作用。本案对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依法惩处,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起到严厉警示作用,展示了海事司法为保护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服务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而发挥的重要作用。海口海事法院试点管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推动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要求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举措。【一审案号】(2020)琼72刑初1号案例2:陶某某不服上海市宝山区

7、水务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案【基本案情】2021年3月,宝山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华青6766”运砂船无合法运砂单据,涉嫌在长江河道上海段水域内实施违法采砂作业。宝山区水务局对陶某某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其在长江河道上海段吴淞口 10号锚地北侧水域组织运砂船实施违法采砂行为,依据长江保护法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并没收江砂及运砂船舶。陶某某提起行政复议,宝山区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陶某某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裁判结果】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陶某某的装运行为客观上已符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指的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

8、非法采砂行为的构成要件。宝山区水务局系基于涉案非法采砂的货值,参照长江委制定的细化裁量标准,在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处罚金额,处罚裁量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陶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典型意义】本案系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涉长江大保护非法采砂海事行政处罚案件。为严厉惩治长江流域日益猖獗的非法采砂行为,长江保护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活动船舶更是对运砂船舶经营人的精准打击。人民法院从严格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立法目的与最高准则出发,准确适用长江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让长江保护法这一剂对症猛药真正发挥疗效;

9、维护了行政机关对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严厉制裁,发挥了海事司法对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为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实现长江大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一审案号】(2021)沪72行初1号案例3:中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台州海警局、浙江海警局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案【基本案情】2019年1月,中洋公司雇佣拖轮将无动力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舟山拖至台州三门,执法人员于6月19日查获该船。经台州海事局现场勘察,认定该船为“三无”船舶。台州海警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案涉“三无”船舶。中洋公司不服,向浙江海警局申请行政复议。浙江海警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中洋公司诉

10、至宁波海事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裁判结果】宁波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罚没财物系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并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台州海警局作出没收中洋公司所有的“三无”船舶的处罚决定并未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中洋公司的诉讼请求。中洋公司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典型意义】“三无”船舶长期脱离监管,对通航安全、人员安全、水域清洁管理、港口安全等造成严重危害,国家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对其坚决清理、取缔。本案为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事行政案件,进一步明确了 “三无”船舶的认定标准,为海上行政执法提供了重要参考,有利于促进行

11、政执法尺度的统一;支持了海上执法机关的事实认定结论和行政处罚依据,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实现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本案的裁判结果彰显了海事司法为依法开展海上执法活动,严厉打击“三无”船舶,维护海运秩序,保护海上人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提供的有力支持和监督。【一审案号】(2020)浙72行初1号【二审案号】(2020)浙行终1766号案例4:万泽丰渔业有限公司与海洋工程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养殖设备建造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万泽丰公司与海洋工程公司等为全潜式渔业养殖装备设计、建造及样机研制事宜签署研制合同,万泽丰公司为出资方,海洋工程公司负责设计、建造。2018年5月底,全潜式深海

12、养殖装备“深蓝一号”出坞,拖航过程中发生两次倾斜事故;投入使用后,又出现网箱网衣破损、部分鱼苗逃出网箱等情况。就“深蓝一号”建造质量问题,万泽丰公司与海洋工程公司协商未果,万泽丰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洋工程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海洋工程公司提起反诉,要求万泽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修理费用等。【裁判结果】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研制合同系承揽合同,依法有效。“深蓝一号”因不适拖和拖带时间过长发生倾斜事故,双方均有过错,应按责任比例分担救助和临时修复产生的费用。“深蓝一号”既已交接,万泽公司应依约支付欠付的费用,海洋工程公司应对“深蓝一号”的质量瑕疵依法承担修理义务和相应

13、的损失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助力我国海洋工程设备创新、保障海洋经济发展的新类型典型案例。案涉全潜式渔业养殖装备“深蓝一号”项目,是我国海洋养殖产业从浅海走向深海,从分散的个体养殖走向集约化规模化养殖的重大突破。法院依法查明新型设备存在的缺陷及原因,为后续网箱的建造提供经验借鉴;合理划分双方的责任、确定损失的数额,既注意保护出资方的合法权益,也注意保护研制建造单位的创新积极性,鼓励其继续改进网箱工艺;积极探索判后调解模式,促成双方当事人在判决基础上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为双方化解纠纷、继续合作提供了可能。2021年6月底

14、,项目方宣布依靠“深蓝一号”网箱进行的首批国产深远海三文鱼规模化养殖收鱼成功。【一审案号】(2019)鲁72民初124号【二审案号】(2021)鲁民终861号案例5:大连凯洋食品有限公司等申请海事强制令案【基本案情】2020年底,因大连市突发境外输入型新冠肺炎疫情,凯洋公司通过马士基公司海运进口的10个集装箱冷冻海产品,滞留大连港数月,超过了马士基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免费使用期。凯洋公司在办妥各项手续主张提货时,马士基公司要求其支付滞箱费189万余元,否则拒绝交货。凯洋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责令马士基公司立即向其交付货物。【裁判结果】大连海事法院审查认为,凯洋公司提交了人民币200

15、万元的现金担保,海事强制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海事强制令申请,责令马士基公司立即向凯洋公司交付案涉集装箱货物。【典型意义】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产生了重大影响,滞留港口的货物出现爆炸式增长,导致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滞箱费纠纷频发。2021年初,大连海事法院受理近30件关于集装箱滞箱费的海事强制令申请。法院灵活运用海事强制令,打破僵局,加速了滞港集装箱及所载货物的流转,将船货双方的损失降至最低,并通过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保护了航运公司的合法权益。后续相关纠纷多数通过和解或者法院调解的方式得到了圆满解决。法院还进一步就加快进口货物检测进度、加大相关费用减免力度等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获得高度重视和迅速采纳。法院以海事强制令帮助数百家进口冷链企业解决清关难题,促成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和生产加工等一系列合同的顺利履行,降低疫情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为疫情下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强大助力。【一审案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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