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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案例:股东会决议为实控人设立的承债义务不具有对外效力一、法律要点:1、一定要弄清楚法律关系。公司是公司,股东是股东,母公司是母公司,子公司是子公司。公司是股东的,但公司不是股东,股东也不是公司,两者皆是独立的个体,在法律上没有必然的连带关系。2、不要迷信股东会决议。本案中股东会决议明确由实际控制人承担所有的债务,也是没有用滴。股东会决议有内外效力之分。3、不要迷信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的作用。尤其不是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这类人有时候就像空气一样的存在。也许在做业务时,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说话是很有分量,但在承担责任时,有时候实际控制人真的是擦擦屁股抹抹嘴,跟他毛关系没有。二、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
2、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0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开滦集团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新华东道*。法定代表人:王学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成,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肃北县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北内蒙古自治县马鬃山法定代表人:牛江彪,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忠海,男。再审申请人开滦集团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滦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肃北县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富矿业公司)、刘忠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终6
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开滦工程公司申请再审称,刘忠海在与该公司洽谈凯富矿业公司金庙沟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井巷施工合同时出示了肃北县凯富矿业股东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该公司正是基于刘忠海的资金保证行为才与凯富矿业公司签订案涉一系列协议。刘忠海是凯富矿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肃北县凯富矿业股东决议中“承担所有债权债务,且一切法律后果由刘忠海承担”的表述是刘忠海本人对外担保的意思表示,该股东决议具有担保书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4、,保证合同成立”规定,刘忠海应当依法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另,开滦工程公司并非故意和重大过失迟交证据原件,二审法院对开滦工程公司惩处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判令刘忠海对二审认定的工程款、劳务费、通勤费、托管费、设备租赁费、材料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撤销二审法院对开滦工程公司的惩处,改判凯富矿业公司、刘忠海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凯富矿业公司、刘忠海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对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一审、二审判决和开滦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忠海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案涉肃北县凯富矿业有
5、限公司金庙沟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井巷施工合同肃北县凯富矿业有限公司金庙沟煤矿整体托管协议肃北县凯富矿业有限公司金庙沟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前期设备租用合同由凯富矿业公司和开滦工程公司签订,肃北县凯富矿业有限公司金庙沟煤矿、肃北县金庙沟鑫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庙沟煤矿整体托管协议由凯富矿业公司、鑫海矿业公司与开滦工程公司签订,刘忠海并非上述合同的相对方,相应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合同相对人承担。虽然上述合同均签署于凯富矿业公司委托刘忠海投资经营管理期间,且股东决议由刘忠海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承担所有债权债务,但该股东决议系凯富矿业公司处理公司内部事务形成的协议,不具有对外效力。该股东决议并不构成对外担保的法律文书。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刘忠海不承担案涉连带责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开滦集团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骆电审判员王东敏审判员曾朝晖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