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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司法解释汇编(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之1018 )目录10.最高法: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2021.1.1)2【解读】211.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司法解释(2021.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1. 1)3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8诉讼时效制度新旧条文对照表11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
2、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1. 1)1613 .最高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2021.1.1)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1. 1)19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10.最高法: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
3、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2021. 1. 1)( 1994年3月26日,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 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
4、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此复。【解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故本条的修改,实际上是表述上的规范化。【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
5、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第二段的修改情况为:“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曲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三天并始重新计算。”1L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司法解释(2021.1.1)具体修改情况总结:虽然新解释删除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条,但是结合民法典可以看出,删除的内容均被民法典吸收。新增第十九条第二、三款内容“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
6、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温馨提示:蓝色字体为涉修改内容,相关法条可以点击链接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L1)(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
7、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第二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修改】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
8、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被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吸收。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
9、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
10、义务之日起计算。第五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第六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第七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
11、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注:本项下蓝色为新增内容)(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
12、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第九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第十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十一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支付令;(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三)为主张
13、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五)申请强制执行;(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A)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修改】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第十二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14、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第十三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第十五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
15、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十六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十七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