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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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池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盐池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使用固定资产,提高使用效率,确保政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指盐池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所购买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用于支持项目建设的设备设施等资产,固定资产的权属归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第三条专项资金所购买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个人)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 盐池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调配。办公室、各乡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按照职责配备专人

2、,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监督。第五条 办公室、各乡镇与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个人)签订使用管理协议。第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个人)必须爱护固定资产,严禁自行变卖、破坏和侵占公共财产,如发生以上情形的,由使用单位(个人)按购置价格赔偿。第七条固定资产在发放、配置时,按照可追溯的原则,建立台账,台账应明确记录物品名称、规格型号、配置时间、配置地点、使用人等详细信息,便于查询固定资产使用方向。第八条固定资产需调配使用的,由资产管理人员记录变更内容等相关信息,监督各方做好资产移交。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个人)更换的,应及时告知资产管理人员,由资产管理人员清点资产后,办理移交手续,并签订新的使用

3、协议,同时在固定资产配置台账中及时更新信息。第三章使用和维护第十条 各乡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应当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第十一条各乡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对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第十二条各乡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不得用固定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各乡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用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用于项目以外获取利益。第十四条各乡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出借。因特殊情形需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经办公室审核批准。第十五条 各乡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出租、出借的固

4、定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六条对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盐池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第十七条各乡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防止资产因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遭受损失。第十八条 在物品、设备使用保修期内,应由销售方或生产方负责维修。超出使用保修期的,由使用单位(个人)负责维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生产方或销售方。合同中明确维修方的,依照合同规定执行。第四章清查盘点第十九条 清查盘点主要包括验证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有

5、无丢失、毁损,保证账实相符。第二十条办公室、各乡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不定期盘点:根据工作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定期盘点: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1次清查盘点。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人员在清查盘点前应对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等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第二十三条清查盘点固定资产时,应在使用人在场情况下进行。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资产管理人员应查明固定资产数量、型号等情况,做好记录,并由现场人员签字确认,交办公室存档。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协议到期后,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收回,若使用单位(个人)继续使用的,续签使用管理协议。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标准并确实无法使用需要报废的,由各乡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依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资产报废。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盐池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盐池县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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