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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通过职业病的规范诊断、职业病患者致残程度鉴定及劳动能力评定,为职业病患者康复提供保障,特制定本制度。一、职业病防治科负责向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如实提供疑似职业病人的职业接触史和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资料,对职业病患者进行进一步确诊。二、综合办负责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审报职业病人医药费,协调办理参保事宜,及时通知退休职工参加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复查,做好配合组织工作。三、综合办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职业病人的相关资料,对职业病人进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和劳动能力鉴定。四、职业病人的年度复查,统一安排时间组织完成。在职职业病人,由职业病防治科负责通知所在单位,再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退休职业病人,由综合办通知,并有通知人、通知时间、接受人记录。五、职业病防治科接到反馈的体检结果后,要及时将异常情况反馈回劳资科、相关单位和本人。六、综合办要针对不同结果,及时组织协调办理各种事宜。如:鉴定、调离、上岗、离岗、合同的签订与终止等。七、退休职工要求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可与职防办联系登记,随每年的职业健康检查统一进行体检和诊断。八、职业病人的康复治疗和疗养由综合办和工会按规定组织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