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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费收缴、使用和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党费收缴、使用和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的规定精神,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第二章党费收缴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既可以某个月工资为基数,也可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具体由集团各直属基层党组织自行确定,月缴纳党费数额核定后,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党员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党员在离退休后,自工资收入调整的当月起,调整党
2、费计算基数。第四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超过1000元的,可以1000元为交纳限额,自愿多交者不限。第五条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第六条
3、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版10000元以上者,交纳2%o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建交纳党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缴纳党费以基本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第八条 党员在缴纳党
4、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500至1000元(不含)党费,全部上缴省委,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在一个月内通过集团党委、上级党组织转交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集团党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第九条 集团各直属党委(党总支)应根据党员实际缴纳党费的总数,按照48%的比例上交集团党委(其中股份公司党委按照44%的比例上交集团党委)。集团党委按党员
5、实际交纳党费总数40%的比例上交上级党组织。第十条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临时党支部党员组织关系仍在原党支部,党费由原党支部收缴。第十一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不宜由别人代交,也不能提前或数月一次性交纳。遇到特殊情况,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二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如党委审批时间在支部大会时间之后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应及时补交。第十三条对
6、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义的“特殊党费”。第十五条党员每月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党小组负责人,无党小组的可直接交与所在党支部负责人。党小组负责人应每月将收缴的党费造册转交党支部。党支部每月将收缴的党费造册转交上级党委(党总支)。基层党委(党总支)在每季度末汇总党费,审核后存入各单位党费专用帐户。第十六条 集团各直属基层党委(党总支)一般每半年向集团党委上交党费。上交的党费应在年终进行结算,不
7、得任意截留。第十七条 集团党委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党费上交情况纳入年度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第三章党费使用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第十九条各级党委在使用党费时,应严格按照党费规定的使用范围掌握使用。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第二十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
8、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党费使用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直接、合理的相关费用,可否从党费列支,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党建课题经费、评审费、支部书记工作补贴等,不能从党费中开支。第二十一条坚持党费主要用于党支部活动,党员交纳的党费原则上要有50%以
9、上用于党员所在党支部开展活动。,第二十二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四章党费管理,第二十三条 党费由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第二十四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的开支凭证应永久保存,以备查核。各级党组织收缴的党费,均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要求上缴,并妥善保管好其资料。各级党组织收缴党费均应在集团党建管理信息系统(党建MIS)按月登记,收支党费均应在
10、党建MIS逐笔登记,不得弄虚作假,必须账目清楚。第二十五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基层合资单位无法设立党费专户的,经报告上级党组织同意,党费应由本单位财务部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党费不准与其他经费混在一起,严禁个人长期保存现金。第二十六条党建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I,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
11、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第二十七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并按规定要求做好本支部党费的使用管理。各级党建职能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二十八条 集团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在上交当年党费时同步就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集团党委提交书面报告,填报党费收支、结算情况表。报告内容是:
12、本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依法处理。第五章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第三十条集团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其中党员活动经费人均每年不低于3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职工工资水平,逐步提高标准,每年年初由各单位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纳入年度预算。第三十一条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
13、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余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第三十二条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各单位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2)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3)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
14、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转接、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5)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6)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7)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凡属党费适用范围的,先从留存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列支。第三十三条党组织工作经费要向各单位生产经营一线倾斜,重视关心关爱基层,定期下拨基层党支部工作经费,保证党支部活动需要,以利于党支部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组织宣传服务职工群众、促进生产经营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第三十四条严格党组织工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节约使用、用得其所、用出实效。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接受各单位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各单位党组织要定期向本组织报告党组织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集团党委将加强对各单位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附件:1.党费收支、结算情况表2.党组织工作经费预算表一兀I ft应,.mlLL1-表初算文四兄月年 共I蝌;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