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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环保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全面促进安全环保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市安全生产条例*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党委管理的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本部各部室负责人,所属全资、控股、相对控股和共同控股公司以及建设项目筹备组(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负责人。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日常
2、工作。第二章否决条件第四条未认真履行职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实施“一票否决”。(一)发生人员工亡或人员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防火重点部位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或者非重点防火部位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的;(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四)发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五)发生导致人员工亡或人员重伤、急性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突发环境责任事件;连续3个月内(包括跨年度)累计发生2起直接导致人员急性中毒、重伤或
3、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突发环境责任事件。(六)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突发环境责任事件,经调查认定需要予以否决的;(七)发生隐瞒(谎报、瞒报、漏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突发环境责任事件的;(A)年终安全环保工作目标和责任制考核为不达标单位的。第五条 连续3个月内(包括跨年度)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据* (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责任事故、事件追究考核办法内相应规定,实施“一票否决”。第六条对集团公司部署的安全环保重点工作推进严重不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约谈并要求其限期整
4、改。第三章否决内容和构成第七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取消该单位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各类单项表彰奖励资格,依据相关考核办法给予该单位相关负责人撤职或红牌警示并免职或黄牌警示、取消当月月度考核薪酬的同时,取消该单位相关负责人当年评先评奖、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晋职的资格。第八条 作出“一票否决”时,对已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获得评先评奖的,要跟踪否决。第九条 “一票否决”的期限为1年,从下达安全环保“一票否决”决定之日起计算。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部室在进行评优、表彰奖励、办理晋职等事宜,或授予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及进行有关单项表彰奖励时,应征求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的意见。第四章否决程序与整改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经调查核实,提出否决建议,连同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一并提交集团公司安委会或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需要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按相应程序办理。第十二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抓好落实,切实提高安全环保管理水平。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一 4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