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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出卖人 机械制造厂代表人 简称甲方,承买人铁厂负责人 简称乙方,兹为买卖(施盘)机械先行试验,经双方同意订立契约条件如下: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约定先行试验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于契约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而甲方允诺。第二条 试验期间以 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的翌日起算。第三条前项试验不合时,乙方应即将机械退回以作买卖不成立。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合格买卖应即成立乙方认诺。第六条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 元整,于契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甲方如数收讫。如买卖成立时本保证金应充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数返还。第七条试验后如乙方认为合格,或试验尚未完毕须要继续试验时,得向甲方请求更换或延长期间但甲方不同意时可拒绝。合格买卖应即成立乙方认诺。第六条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 元整,于契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甲方如数收讫。如买卖成立时本保证金应充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数返还。第七条试验后如乙方认为合格,或试验尚未完毕须要继续试验时,得向甲方请求更换或延长期间但甲方不同意时可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