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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营企业集体合同单位:民营*有限公司时间:2021年3月1日民营企业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行为,加强双方合作,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民营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条款,制订本集体合同。第二条本集体合同由企业行政代表与工会代表就企业职工录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集体谈判签订。第三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对企业和工会双方具有
2、约束力,并要求实际履行。第四条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五条本集体合同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第二章职工录(聘)用第六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录(聘)用职工,必须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工会对企业的职工录(聘)用予以建议和监督。第七条 企业录(聘)用职工应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个人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和解除,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企业工会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处理,企
3、业与职工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劳动报酬第九条 企业制定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第十条 企业在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企业经济增长率、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就业供求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情况,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适当确定职工年度工资增长水平,合理制定各类人员分配关系。第十一条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山西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中民营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企业应以法定货币支付工
4、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应按月发放。第十三条同一工种和岗位上男女职工应当同工同酬。第十四条 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按规定支付其工资。第十五条 企业新录用职工,按国家规定实行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制度,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级。第十六条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定。企业制度工资分配制定应征求工会意见。第十七条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无第十八条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第十九条 企业特殊岗位工作时间和制度,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行业标准制
5、定。职工应在工作日内完成应该担负的工作量。第二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第二十一条 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充分休息的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月加班加点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对加班加点的职工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加班加点工资待遇,其标准为:(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6、职工休假制度,具体办法为: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企业属于奶牛养殖产业,企业需要在员工休假时安排他人工作,因此员工休假应提前三日提出,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实施第五章劳动保障与福利第二十四条 企业依法为全体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第二十五条职工出现因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出现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非因工死亡、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等情况,企业均按劳动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支付其应享受的各种待遇。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
7、,用于职工福利开支。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按国家政策规定按月随工资给职工支付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具体分配和发放办法为:由企业和工会共同协商,形成具体人员名单和数量金额,由企业账务室人员具体完成。第二十八条 职工保险、福利方法的待遇标准和发放办法:由企业和工会共同协商,形成具体人员名单和数量金额,由企业账务室人员具体完成。第六章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第二十九条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强职工安全意识,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三十条 企业进行新建、设施的更新改造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实施实行“三同时”,工会有权对此提出建议并
8、进行监督。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第三十一条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制定本企业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和保健津贴标准,具体办法为:(一)五个以上职工联名提出,提交到企业工会。(二)企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发放标准、数量、人员范围、补助津贴金额,形成文字方案。(三)方案提交给企业领导层,双方再次协商,形成最终发放方案。(四)发放应由企业工会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有毒有害、粉尘、高温、高空作业工种的职工应每年定期进行专项体检、治疗、复检,费用由企业行政支付,所占用的工作时间仍按正常出勤考
9、核。第三十三条 按照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企业特殊保护。企业应对女职工进行专项体检,费用由企业支付,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考核。第三十四条企业每年夏、暑季节,对职工负责实施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用品。第三十五条企业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并配合企业进行检查。同时监督企业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情况。第三十六条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
10、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七条女职工特殊利益企业应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生产事故的处理法规、工会有权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第七章技能开发与培训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开发和职工培训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制定企业职工培训计划,并认真实施。本企业的培训制度为:(一)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和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职工组织有计划的培训。(二)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
11、化学物质信息卡及其防护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化学危险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第三十九条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每年按不低于工资总额提取职工培训费,用于对职工岗前、岗中和转岗的教育和培训。企业应按年度向工会通报职工培训费用情况,工会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四十条 工会要开展对职工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厂规厂纪教育,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科技、业务知识培训,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开
12、展技术技能比赛活动,走岗位成才之路。第八章纪律与奖惩第四十一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规定,制定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第四十二条 企业职工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厂规厂纪和有关规定,保守企业秘密。第四十三条 企业对遵守劳动纪律、完成任务好的职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具体办法由企业自主确定。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企业实际制度本企业职工奖惩办法。企业有权对职工做出奖励与惩处。企业制度奖惩办法,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征得工会同意。第四十五条 企业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按照国家、省、市或企业奖惩规定予
13、以处理。企业对违纪职工处理,事先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合理,有权提出异议,与企业协商解决。允许职工按程序申辩。工会应协助企业对违纪职工处理做好善后工会。第九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六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上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企业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会法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二)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14、。第四十七条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一) 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二)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教育和帮助职工服从合理的生产调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安全卫生规程,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第十章职工下岗及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第四十八条 职工下岗及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二)提出裁员方案;(三)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四)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五)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六)如员工不同意裁员,由企业建立劳动争
15、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合同纠纷,工会主席依法承担该委员会主任职务。(七)调解不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第十一章违约责任第四十九条 违约责任:企业和工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有关责任。(一)企业违反本合同规定,应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及其他有关责任。(二)工会违反本合同给企业利益带来影响和损失的,可按工会章程承担责任,应纠正违约行为,组织和教育职工,挽回损失和影响。(三)对违约直接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四)企业和工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二章监督检查与仲裁第五十条为确保本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签订双方按人数对等的原则联合成立执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