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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大学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推动创新人才培养,保证创新创业项目顺利开展和长足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旨在鼓励和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强调以激发创新创业兴趣为导向,以训练创新创业实践能力为目标,引导学生在实践探索中体验创新,砥砺创业能力,形成良好的校创新创业文化氛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 为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顺利
2、实施,由学校就业指导处(“双创办”)负责全面统筹、督导和考核工作,各学院具体实施本部门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推进、经费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项目立项及实施情况纳入部门年度目标管理。第四条双创办、学院要提升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上好创新创业课程,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培养。双创办、学院要做好创新创业项目培育和储备。鼓励职能处室积极参与项目立项。就业处推荐参加创新创业省级项目,每年获奖不少于3项。第三章项目的申报要求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团队成员一般应为本校全日制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学生人数不少于3人、不多于10人,指导教师不少于2人(至少一名专业导师和一名创业导师)、不多于5
3、人。通过师生自愿结合组成项目团队,共同推选确定第一指导教师及项目团队负责人(学生)。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联合申报。第六条 申请立项的范围包括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教师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社会服务项目、文化创意项目、公益创业项目、非遗传承项目、健康扶贫项目等。鼓励项目团队认真学习结合中国国际“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相关要求,推出符合学校专业特色的、能够紧密切合当前时代发展热点课题的、具有良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第七条 项目团队负责人填写二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立项申请书,由第一指导教师签字、所属学院盖章后,统一报送至“双创办”。“双创办”评审立项。第八条项目第一指导老师及
4、学生团队负责人为同一学院的,该项目为所在学院所有。项目指导老师及学生团队负责人为不同学院的,则该项目为两个学院共有。第四章 项目的服务与管理第九条对获批立项项目纳入学校创新发展能力提升工程计划,给予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团队需签约入驻健康畅想众创空间,并服从相关管理规定。众创空间将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电话接口、网络端口、水、电等设施;提供政策咨询,指导或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等;举办创业者沙龙,组织的项目辅导培训I,提供项目实践活动扶持、对接各类业务资源等。对于长期不服从管理,不按规定参加相关培训、实践活动的,将通报
5、相关责任学院处理并予以清退出众创空间。第十条项目第一指导教师及团队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推荐学院(项目第一指导教师所在学院)为项目管理责任部门。项目团队应按照立项申请书计划开展工作,按时向所属学院提交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进展情况(半年/年度)报告。经所属学院审核把关后,连同项目开展实践活动资料(照片、简报、相关成果等)提交“双创办”归档。第十一条 若项目中途因故需变更项目或拟停止项目,应由项目团队负责人或项目第一指导教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具体原因,对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进度等作出详细描述。学院应进行实事求是的审核,给出同意与否的结论,并提交“双创办”备案。第十二条
6、如发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工作无明显进展的现象,项目所属学院应及时提出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的建议,并报双创办研究决定是否暂停或终止。第五章 项目的考核与结项第十三条 项目结项需填报并提交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结项书和相关佐证材料,经团队成员、指导老师和学院签字盖章后,由双创办组织专家评审结项。第十四条 项目结项条件须取得以下成果之一:项目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豫创天下”创业创新大赛或其他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项目通过科研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等方式,取得了行业示范引领效果或良好的市场效益。项目发展良好,已注册公司并实际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同时已具备市场推广价
7、值的产品或服务。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项目:(1)申报书中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3)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4)无故多次不参与学校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活动;(5)其他应视为不合格的行为。第十六条 项目结项将从创新性、研究过程、实践内容、项目成果等多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项目不能通过结项验收,项目团队须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改总结报告后再次提交复审。不提供修改报告或复审不通过的项目,由指导教师和所属学院负责追回已使用项目经费,团队成员不得参与其他创新创业项目。第六章 项目扶持与激励第十七条 双创办定期开展创
8、客训练营、组织项目培训、开展资源对接、邀请专家开展项目辅导,为项目发展提供相关指导和服务。第十八条 将项目指导教师纳入学校创新创业导师团队,对导师团队教师开展相关师资培训,组织导师团队外出观摩、学习。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项目参与者可根据关于印发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申请相应的创新创业学分。第二十条为每个项目建档,并按教师指导项目的数量以及项目的执行时间,核准其教学工作量。教师指导项目每年折算工作量最多不超过60学时,对于终止或撤销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自项目终止或撤销时起终止计算;对于验收不合格项目,扣除指导教师已核算的一半教学工作量。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评选“优秀
9、组织奖”和“优秀指导教师”和“十佳创新创业标兵”等,通报表彰在组织、指导项目实施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学院、老师和学生,并在相关考核评比中予以加分。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推荐优秀项目团队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将按照关于印发师生参加“互联网+”等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文件相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七章经费使用及管理第二十三条 项目第一指导教师、学生团队负责人参与多个项目获奖的,按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第二十四条 项目获得的资助经费、奖补资金等,均拨付至项目所属学院,项目团队第一指导老师为资金使用责任人,学院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做好支出管理并监督用途。双创办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管
10、理使用的,将予以收回并追责。项目获得的校外奖励和资助,如有明确资金使用规定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第二十五条 经费使用需由经手人、团队负责人及项目第一指导教师签字。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验设备及耗材、书籍材料、视频制作、办公用品、培训学习、公务差旅、参赛用品、财税工商”等项目发展、孵化及比赛方面。不得产生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第二十六条凡中途无故撤项、无故延期且无具体改进措施、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或不参加学校创新创业活动或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双创办”可责令项目所属学院停止项目经费使用,并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同时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下一年度项目。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就业处(“双创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