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置问题论证 优秀专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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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 目: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置问题论证专 业:专业代码:学生姓名:准考证号:指导教师:论文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二O一年 月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置问题论证摘要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有大量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和二审案件,近年来以著作权和商标案件尤为突出。在北京设置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为必要且可行,它应属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来自专利复审委员会等涉及专利等工业产权确权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全国范围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二审案件,而商标和著作权等非技术类的知识产权案件仍应由现有的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对现有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及司法

2、秩序造成的侵扰程度最低,可有助于我国以较小的制度成本达到建设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之目标。近期付诸实施的知识产权法院设置方案并非优选。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知识产权法院;专利法院目录引言3一、设置知识产权法院要解决的法律或社会问题4二 现有的知识产权法院设置是否达到设置目的4(-)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统计分析4(二)我国设置知识产权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5(1)知识产权法院的必要性5(2)知识产权法院的可行性:管辖范围和层级6三、我国应该建设何种知识产权法院7(一)案件管辖范围和层级7(二)关于专利确权的行政决定之法律定性8结论9引言伴随着社会各界热议,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终于2014年8月31日从

3、政策文本走向法律文本。2014年底,北京、上海和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方案,国内知识产权法学者多赋予其“里程碑”意义,但也强调这只是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第一步,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仍需深入。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虽己破蛹,但相关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仍值得探讨:一、设置知识产权法院要解决的法律或社会问题根据知识产权学界与业界共识,我国设置知识产权法院是为解决一系列问题。第一,知识产权案件逐年递增,迄今己达每年10万件的规模,且地域分布不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资源不能有效组合,在案件集中地区如北京案多法官少,法官办案压力大1第二,法院的审理标准不

4、统一,可能伴有地方保护主义,“同案不同判”,导致法律适用标准不一。在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理中也存在标准不协调的情形,故有“三合一”诉讼机制。第三,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水平不高,知识产权司法权威不能建立,司法效率低下,在国际知识产权司法领域没有影响力和话语权。概括而言,由于知识产权法难以得到有效实施,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充分发挥功能,其激励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制度目标难以充分实现。二、现有的知识产权法院设置是否达到设置目的(-)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统计分析自20世纪80年代初商标法和专利法等实施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案件数基本呈逐年增加趋势。第一,在1986-2015年期间,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

5、一审案件共计约44.9万件,其中专利案件进7万件、商标案件9万余件、著作权案件22. 5万余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6万余件,平均每年约1.6万件2。如此多的知识产权案件在其他国家可能从来没有出现过。如在1995-2015年间,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约18万件,平均每年约0.9万件: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案件最多,其次为商标案件和专利案件。众多的知识产权诉讼可能与普遍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有关,也可能与知识产权司法权威尚未建立以及存在滥诉有关。1肖艳.论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构建D.中南大学,2014.2柴达.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冲突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3欧群山.论

6、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之构建D.厦门大学,2014.第二,从各省法院报告中还可得出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相关信息。例如甘肃省法院虽然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多,但其中的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比例却极高,如2015年甘肃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85件,远低于沿海省份,但其植物新品种权案却高达116件(占全省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41%),甘肃应该是全国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最多且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的省份第三,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在2007-2015年间,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亦呈快速增长趋势,由不到0. 3万件增至近1. 2万件。这与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快速增长相对应。最

7、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每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或再审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都很高,如2015年它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共计593件。这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每年只受理少数知识产权案件相比有天壤之别。(二)我国设置知识产权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1)知识产权法院的必要性要论证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必要性,需辨析上述多种问题是否源于知识产权法院的缺位,或者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可望解决它们。如果问题另有原因或解决途径,知识产权法院设置就未必有必要,因为专门法院建设需要较大成本,其运行也可能给知识产权制度和社会秩序带来不可测的影响,包括较高的诉讼成本和狭窄的案件审

8、判视野等。如果相关问题只有通过设置知识产权法院才能得到解决或改善,那么它就可成为设置知识产权法院的理由。第一,知识产权案件多且增长快,导致审判资源缺乏,难以成为设置知识产权法院的理由。该问题完全可以在原有知识产权司法体系下通过合理途径得以解决或缓解,如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压力大的法院扩大知识产权庭的规模,增加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法官和书记员的数量等。如果不增加法官数量等审判资源,单纯地依靠成立知识产权法院并不能解决该问题。换句话说,没有知识产权法院该问题未必不能解决,有知识产权法院该问题未必能够解决,即该问题能否解决与是否设置知识产权法院无关。第二,法院审理标准不一,可能导致案情相同或相似但判决却大

9、相径庭,或4刘超.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优化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2.可构成设置知识产权法院的理由,虽然其设置也不可能完全消除该现象。“同案不同判”是常见的司法现象,即使在法治程度较高的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内也不可避免。但是如果在不同法院之间案件适用标准差别太大,甚至伴有地方保护主义等法外因素干扰,就可能不利于知识产权法的有效实施,导致当事人选择更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途径保护其智力成果,增加诉讼成本和社会成本。美国CAFC设立后,有效统一了专利上诉案件审理标准,但仍存在法院内冲突现象。我国地域广阔,地方保护主义时有体现,通过设置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以消除各种法外因素对于案件判决的不当影响,尽

10、量统一知识产权案件判决标准,尤其值得期待。然而在哪个层级、建立何种知识产权法院,从而使统一审理标准的目标能够得到有效实现,是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因为它还涉及法院设置与运行的可行性。概言之,法律适用标准不一现象虽然不可能得到彻底解决,但它仍是论证知识产权法院必要性的重要理由,因为该问题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得以有效解决。第三,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效率低,司法权威不够,也与是否设置知识产权法院没有直接关系,这涉及我国司法权威的整体阀如,也难以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而改善。综上,在希望知识产权法院能够解决的问题中,也只有使知识产权案件得到相对统一的审理是较为直接和可期待的目标,并且该目标也只能通过设置统一的

11、知识产权法院路径得到实现,此为必要性的考虑。(2)知识产权法院的可行性:管辖范围和层级在哪个层级设置何种管辖范围的知识产权法院是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需解决的基本问题。有专家主张设置“全面覆盖全部审级之各种类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专门法院体系”,即除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最高审级的知识产权案件外,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诉讼都由相应审级的知识产权法院审理5。这种全面的知识产权司法体系是英、德、美、日等世界多国均没有实施的“宏伟蓝图”,在我国也无基本的可行性。针对在二审层级设置知识产权法院的问题,有研究者主张对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进行统一审理、认为仅对专利等技术类上诉案件统一审理,“未能系统地优化知识产权

12、审判工作,未能全面地突破知识产权审判瓶颈问题,这显叶同友.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之构建D.华中科技大学,2011.然是没有看到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数量: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接近1. 2万件,要把它们集中到1至3个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或其巡回法庭)进行审理,将是极大的案件压力,因此即使在二审层级设置针对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法院并无较大可行性。从技术问题可能更为复杂的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角度看,知识产权法院的安排亦不合理。如上所述,甘肃省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数量在全国名列前茅,相关法院积累了一定的审理经验,如果让此类案件集中在新设立的数个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就会限制甘

13、肃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资格,这不仅会让积累多年的审判资源消散,还会陡然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带来北京等城市资源的压力。让甘肃比邻而居的当事人一起去两千公里外的北京提起和参加诉讼,情何以堪?诉讼成本高昂是显然的,这也会降低植物新品种权制度的效用,因为人们会尽量避开成本高且结果难以预期的产权制度。如果针对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二审案件设置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可行性可望得到保证。如上所述,在此前5年间,全国法院受理的专利二审案件平均每年约1000件,此外还需加上当前北京市中院和高院每年受理的知识产权行政一审和二审案件。以2015年为例,当年北京市一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为2813

14、件,北京市高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行政二审案件为1377件。估算可知,统一管辖全国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的上诉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规模大致为:专利二审案件约1000件、专利或商标确权行政诉讼案件约3000件,还有少量涉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共计每年约4000-4500件的规模一一这相当于2015年北京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行政一审和二审案件规模6。三、我国应该建设何种知识产权法院(一)案件管辖范围和层级综合对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统计分析,本文认为,在我国当前兼具必要性与可行性的方案是在北京设置唯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专属管辖全国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

15、计和技术秘密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二审案件,以及来自专利复审委和商评委等关于工业产权确权的行政诉讼案件。它应是独立的高级人6李心海.组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J.文学教育(中),2014,03:74.民法院,仅对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应的立法机关负责,具体可称“北京知识产权高级人民法院工相应地,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仍保留在中级法院管辖(原来由高级法院或基层法院管辖的标的较大或较小的此类案件也宜统一由相关中级法院管辖)。为降低案件审理标准的不一致,可把受理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中级法院适当集中,限定其为省级政府所在地及计划单列市的中级法院,这样就可在较大程度上降低专利案件审理标准的差异,提高一致性。各省高级法院不再管辖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二审案件,也不宜再管辖此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当事人如果对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否重大或具有较大争议等因素决定是否受理相关申诉,从而在整体上把握我国专利制度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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