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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特种设备检验周期、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汇总第1部分: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一览表设备名称及代码锅炉(1000)JPJ外部检验般每年一次。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压力年度检查容器 固定式(210(2000)0)定期检全面检验查耐压试验移动式(2200)汽车罐车2220、铁路耀车2210、罐式集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一般每2年一次。一般每6年一次。每年至少一次。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定期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确定。L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4.安全状况
2、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装箱224全面检验耐压试验长管拖车223年度检验0首次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新耀车首次检验1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汽车罐车每5年至少一次,铁路罐车每4年至少一次,耀式集装箱每5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汽车罐车每3年至少一次,铁路罐车每2年至少一次,罐式集装箱每2. 5年至少一次。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每年至少1次。3年(充装A类介质);4 (充装B类介质)。5年(充装A类介质);6 (充装B类介质)。气瓶(2300)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
3、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GB8334的规定。(盛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对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T0型和YSPT5型,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YSP-50型,每3年检验一次。)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电梯(3000)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起重机械(4000)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
4、,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5000)大型游乐设施(6000)压力管道元件(7000)压力管道(8000)长输管道8100公用管道8200工业管道8300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定期检验周期为0. 5年。年度检验至少每年1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不进行年度检查。全面检验新建管道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首次全面检验之后的全面检验周期按照本规则第23条确定。年度检验至少每年1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
5、不进行年度检查。全面检验GB1m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全面检验最大时间间隔8年;GB1一IV级次高压燃气管道、中压燃气管道、GB2级管道全面检验最大时间间隔12年;以PE管或者铸铁为管道材料的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不超过15年。在线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全面检验首检周期不超过三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判废。GC1、GC2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按照基于风险检验(RBI)的结果确定的检给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GC3级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客运索道客运架空索道年度检验每年一次,全面检
6、验三年一次。(9000)客运拖牵索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客运缆车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F000)安全阀压力容器用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特殊情况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执行。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对于弹簧直接截荷式安全阀,当满足所规定的条件时,可延长校验周期为3年或5年。工业管道用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特殊情况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执行。一般每年至少校验1次,对于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在满足相应的条件后,检验周期最多可以延长为3年。锅炉用安全阀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检验一次。锅炉上的安全阀应按制造厂的要求或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和检验。压力表每年至
7、少校验一次。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爆破片每年至少校验一次。限速器防坠安全器测量温度的仪表每二年应进行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一次。每二年应进行安全器动作速度校验一次。每年至少检验一次。每年至少检验一次。液位计第2部分: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汇总违法行为违反条款整改措施依据条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第十三条第二款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十三条第二款限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iJ
8、II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相关工作第十四条限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第十五条限期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未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第十五条限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并接受检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9、、修理)第十八条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立即恢复原状或者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第七十四条不冉具备生产条件(-)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仍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第十八条限期具备生产条件(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第十九条立即停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没收违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第八十一条第二款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第二十条
10、第一款立即将设计文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后方可用于制造第七十五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未进行型式试验第二十条第二款限期进行型式试验第七十六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第二十一条限期附上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第七十七条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第二十二条限期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
11、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第二十三条限期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七十八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第二十四条限期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第七十八条特种设备的制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第二十五条限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并接受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且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七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立即停止生产,并限期召回存在同一性缺陷特种设备第八十一条
12、第一款第二项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立即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立即停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立即停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第二十八条立即停止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特种设
13、备出租单位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第二十八条立即停止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第三十一条立即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立即停止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立即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第三十三条限期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