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监督过失的责任主体认定 优秀专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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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刑法监督过失的责任主体认定摘要目前,我国对于刑法管理监督过失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刑法定罪量刑方面仍需要加强标准的制定,细化具体的刑罚条例,要做到对症下药,实事求是,然而在实际的审判量刑中,因缺乏刑法管理监督过失细则理论的指导,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管理监督者的责任正处于模糊状态之中,既是可罚的,又是不可罚的,在刑罚细则的适用上,可能就会引发不公正的审判。因此,在具体实践中为更好体现刑法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不但要清楚认识到刑法管理监督过失罪的判定标准,而且要确定管理监督过失的责任主体。关键词:管理监督监督过失责任事故责任主体一、引言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尤其是在刑

2、法立法方面。目前,我们不应忽视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它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回顾2012年重大责任安全事故,我们知道,四川钓鱼台瓦斯爆炸事故、辽宁鞍山铸钢事故、山西晋城客车坠崖事故等,一般是因为直接行为者的过失所造成的,然而,与直接行为者的密切相关的管理监督人员,如果能够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真正有效起到安全监督作用,是能够避免责任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我们不能否认的是,相比于直接行为者,管理监督人员需要承担更为重要的安全责任,而在现实生活中,管理监督者一般只是对事故的结果仅仅负上行政管理的责任。就此分析,我们需在刑法制度上引入并完善监督过失责任的理论,以刑罪处罚的方

3、式惩戒相关责任者,杜绝监督者的侥幸心理,才能有效遏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二、我国刑法监督过失的责任主体认定的概述刑法管理“监督”主要是有效以及失效的监督,按照监督管理的定义分析,它就是对社会活动的监视,保证计划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纠正管理监督的显著偏差。按照标准规范执行,确保行为工作方式能够达标,是管理者孜孜不倦的追求。管理监督是执行管理职能环节中的关键步骤。它更是持续的过程,能够给管理者以正确分析的信息,确保计划不偏离预计的轨道。事前的计划,事中的监督,事后的检查,应该成为管理者应负的“注意义务” 1,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潜在的问题,只有保持责任监督意识,才能做好监管的工作。1

4、.李清玉.监督过失犯罪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第II页.(-)我国刑法管理监督过失的概念以及特征分析目前,关于刑法管理监督缺失并没有规范的解释,刑法界对此有不同的讨论:一、如何划分监督过失。按照研究学者对于监督过失定义的理解,它一般分为广义或狭义的。它们区别在于监督范围的不同。我们一般将其区分为监督过失以及管理过失。即监督过失,是指处于让直接行为人不要犯过失的监督地位的人,违反该注意义务的过失;而管理过失,是指管理者对人、财、物等管理不善而构成的过失。2就本人见解而言,管理和监督是有着紧密的联系,我们需要辩证统一对待,以更好知道它定义所在。二、如何认定管理者监督过失。在刑事审判中,我们

5、要查实管理者承担的责任,就要深入调杳分析,确认其监督义务,以利于划定调查的范围,达到准确有效地定罪判刑。刑法细则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397条玩忽职守罪,第400条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它们的确定表明我国刑法重视监督过失罪的立法规定,只是缺少监督过失罪的定义而已。三、如何理解监督过失中的信赖原则。所谓信赖原则,是指在合理授权的情况,被监督者因自身过失而导致责任事故,管理者不需要承担责任。监督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合理授权与否,将会决定他们是否真正履行

6、管理监督职责,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马克昌曾说:“概括言之,监督人的信赖合理,不负过失责任;否则,应负监督过失责任。5无论彼此信赖与否,监督始终都要执行到位。我们知道,任何事物都有其主要特征,管理监督也不例外。以下是简要分析内容:一、刑事立案以企业责任事故为主。二、刑事适用于特殊的主体。监督过失责任主体基本上是管理层。监督义务的确定以及监督者所处的地位是认定监督者的形式要件,而监督者在监督过失犯罪中的参与程度及监督者对相关事件的决定能力是实质要件)对监督者的认定一般止于被监督者的直接上级,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往上追溯,他们中可能不止一个人。对危害影响大的,相关责任也相应大。三、刑事关系复杂。它的特

7、点如下:1、监督者过失行为,并没有直接危害对方,但需要为被监督者行为负责;2、我们不能忽视监督者的具体2 .黎宏.日本刑法精义M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1页.3 .李晓明.中国刑法罪刑适用(第3版)ML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63页.4 .张明楷.外国刑法刚要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6页.5 .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M.武汉大学出版社.2(X)2年版.第270页.6,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页.情况,更不能直接判断监督者的危害性质,在不同组织机构中管理者情况也不尽相同。(二)刑法中管理监督过失中责任认定标准分析在界定监督过失中的

8、责任主体的时候,我们需要有相关认定标准,以下是简要分析:一、参照刑法的法律规定。我们在实际的过程中,必须熟悉刑法规定,尤其是重要责任事故的主体认定。按照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我们在实际调查过程中,才能理清思路,确认犯罪主体,并依法处理。二、参考企业以及单位规章制度。一个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其规章制度。例如,在2012年,为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提高承包商安全责任意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颁布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细则。它的实施将约束承包商的不安全行为,同时,也更为有效地确定责任事故的主体。三、参考监督者的管理监督权限。我们在确定管理者的责任的时候,必须要考虑他们具体实际的监督管理权限,考虑他们

9、实际情况,包括是否违反监督义务、是否掌握实际决定权等。(三)我国刑法中监督过失罪责任主体认定研究意义监督过失责任主体的认定,有着重要的意义,以下将简要分析:1、它是单位或个人责任、刑罚罪责自负等刑法原则在监督过失罪中的具体体现;2、它是司法机关正确行使审判权,合理确定责任主体范围的基础;3、它能促进企业或者单位机构以及人员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正确行使监督权,从而有效预防监督过失犯罪。刑法立法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我们必须要清晰知道,并确定监督过失罪的责任主体,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三、我国刑法管理监督过失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提出以及分析(-)被监督者故意犯罪是否认定管理者为责任主体就

10、个人观点而言,对被监督者构成故意犯罪的,监督者是否应该承担监督过失的责任?其实,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关于监督故意犯罪的实证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可知,第一、若监督者故意实施犯罪,那么监督者即使恪尽监督之责,也难以防止犯罪事件的发生,相反,如果监督者放任不管,置之不理,被监督者的犯罪行为又在相应法律规定之中,那么我们就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制裁他。第二、监督者为提高被监督者的工作积极性,可以对其进行授权,适当放宽其制约,被监督者因此实施故意犯罪,监督者并未违反信赖原则,也不具备监督管理过失的条件。但如果监督者明知监督者故意犯罪,却对其不加以制止,任由事态的恶化,影响社会的稳定。“被监督者

11、故意犯罪是否认定管理者为责任主体? ”是辨证统一的关系,我们更需要的是知道具体界定情况,并细化细则,以更好完善目前我国刑法立法标准。(二)缺乏实际监督权的管理者是否承担责任就个人观点而言,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关键在于其是否有实际监督权力,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我们并没有细致标准确定其是否缺乏实际监督权。例如,吉林市中百商厦“2T5”特大火灾案,经理、副经理和保卫科长等3名被告人被追究了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责任。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身为该商厦的重要领导及防火的保卫人员,本来负有完善商厦防火体制的义务,而且在事发之前,消防部门已经下达了限期整改的命令,然而,3名被告人没有妥善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于火

12、灾隐患视而不见,从而酿成了大祸。在该案中,特别是对于担任商厦副经理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具有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资格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被告人担任该商厦副经理一职没有相关部门的认定,但是该商厦的主管机关吉林市商、业委员会已证实该被告人确为该商区的副经理,而且在发生火灾前,其已在协助经理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实际上已行使副经理的职权7。而缺乏实际监督权的管理者可以免责,但是我们的关键还是在于如何判断其是否有实际监督权,需要制定审判标准,才能更好指导法官定罪量刑。(三)信任被监督者,管理者是否可逃避管理过失责任刑法的信赖原则,是指监督者在信任并授权被监督者实施的行为,只要不存在特

13、别的事由,就不对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的原则。8信任被监督者,管理者是否可逃避管理过失责任?目前仍处于争论之中。肯定者的观点是:在能够否认监督责任的场合,作为否定过失的逻辑,可以从正面使用信赖原则;在能够肯定监督责任的场合,作为能够认定预见可能性,可通过应用信赖原则的法理。否定者的观点是:在监督与被监督的纵向支配关系,适用信赖原则会使监督者的责任稀薄化,使监督过失失去其实际价值。9其实,就个人观点而言,在管理监督过失中,在合理有效的情况下对被监督者的信任授权,管理者可以逃避管理过失责任。首先,管理者不可能事事必躬亲,因其管理能力以及幅度是有限的,更多的是需要下达相关指令,监管工作的进度,并按照公司

14、目标持续有效地落实到位,此时领导者更多是信任授权于7程皓.注意义务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7248页.8胡鹰.过失犯罪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年第1版.第253页.9 日西原春夫.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译)M.法律出版社与FI本成文堂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127页.被监管者,以达到完成任务的目标。而信赖原则本身可以维持管理者以及被被管理者关系的重要纽带。在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的时候,我们必须考虑到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其次,在信赖的基础上,一方授权另外一方,但仍在管理者跟踪检查的情况下,因被信任方错误行为而导致严重的后果,监管者不应承担监督责任,这正是

15、应当适用信赖原则的情况。I。最后,在追究管理者的过失责任的过程中,我们难以预见可能的情况,只能凭着自身的经验衡量事件未来的结果发展,并有效指导被监督者,以预防此类违规情况。我们在信赖原则的基础上,需要明确管理者预防性监督的义务。在可预见的违规情况下,管理者已尽责执行,此时我们不能追究监督者的过失责任。只有在依法确认监督者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我们已确定其过失,才能追究其过失责任。”作为监督管理者,我们更需要合理的信赖,只有适当的授权,才能提高被监管者的主动性,在FI后工作中,才能更好发挥其才能,促进其进步。但是信赖原则本身是双刃剑,如果确认不合理的信任授权,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是不容置疑的! !(四)单位犯罪是否应该被认定为责任主体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是指没有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履行自身监督职责并追究法律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关于管理者所隶属的单位会否成为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刑法界并没有定论,就刑法分则中关于监督过失犯罪细则而言,并无单位犯罪需要承担监督过失罪责的规定,如刑法总则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仅仅是规定监督管理者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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