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优秀专业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优秀专业论文.docx(1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内容摘要】我国的现行婚姻法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制订的,2001年进行了修订。当时改革开放刚刚起步,各方面百废待兴,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婚姻态度与当今的社会肯定不可同日而语,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大地已经发生了天翻覆地的变化。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发现现行的婚姻法存在着很多不足和薄弱之处。因此,与时俱进研究我国婚姻制度,并学习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的婚姻制度,进而进行改革和完善,以此适应当今中国社会婚姻变化的趋势,使得婚姻制度更好的服务服从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有感于理论和实践的迫切需要,论文从我国婚姻制度的演变及现状、我国现行婚姻制度存在的缺陷及问题、改革和完善我国婚姻制度的举
2、措等几方面入手进行了阐述和研究。【关键词】我国婚姻制度;存在问题;改革完善举措引言一、我国婚姻制度的演变及现状(一)我国婚姻制度的演变(二)我国婚姻制度的现状二、我国现行婚姻制度存在的缺陷及问题(一)对禁止结婚的情形规定不够全面和具体(二)“感情破裂”的离婚原则有待商榷(三)婚姻无效制度亟待规范(四)夫妻财产制立法滞后和存在不足(五)家庭暴力法律惩处偏轻三、改革和完善我国婚姻制度的举措(一)重新界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二)对离婚原则与时俱进进行修订()规范和完善婚姻无效制度(四)加快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进程(五)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参考文献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增多,外来文化对我国传统文化产生了一定
3、的冲击。加之时代的进步,国人在许多方面都有了一定甚至根本的改变,比如婚姻观念的改变就是一个显著的样板。传统从一而终的保守婚姻观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所抛弃,追求婚姻生活的质量、注重双方感情的交流已经成为了当今的家庭生活主流和时尚,自然而然结婚离婚也就成为了常态。我国的现行婚姻法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制订的,当时改革开放刚刚起步,各方面百废待兴,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婚姻态度与当今的社会肯定不可同日而语。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大地已经发生了天翻覆地的变化。尽管婚姻法在2001年进行了修订,但是只是局部个别的调整,未进行根本的修改。何况修改后年轮又向前推进了近十五年,只争朝夕日新月异,现在的中
4、国变化更大了。因此,与时俱进研究我国婚姻制度,并学习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的经验,进而进行改革和完善,以此适应当今中国社会婚姻变化的趋势,使得婚姻制度更好的服务服从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提高国人的生活质量和品位,促进和谐家庭建设已成为政府部门领导、社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的共识。有感于理论和实践的迫切需要,论文从这方面入手进行了阐述和研究。一、我国婚姻制度的演变及现状(-)我国婚姻制度的演变婚姻生活是人类自身繁衍前进的需要,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地位突出。在人类进化的历史进程中,不同的历史阶段和时期,由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婚姻制度。因此,从研究婚姻制度的变化及交替过程开始,可以发现人
5、类社会活动和进化发展的轨迹。三百万年人类婚姻演变史就是人类不断进化和发展的一个缩影和见证。见下图1。至旧石器时代新石器初期母系氏族初期母系氏族盛期父系社会主导原始群婚制血族婚对偶婚制亚血族婚夫一妻制特征:整个原始游群的男女之间互相可以发生性行为,知母不知父特征:允许同辈男女婚配,即所有的兄弟姐妹之间都可以成为夫妻特征:夫与妻不再属于同一集团,男子要到妻方集团中过婚姻生活特征:丈夫到妻方氏族参加生产和消费女子处于支配地位,随时解除婚姻特征:历史步入阶级社会,以男子为主导一夫一妻制成为了社会主流图1.三百万年人类婚姻演变史原始社会时期,人类的婚姻制度没有什么具体明确规定,比较随意;历史进入封建社随
6、着我国对外交往的增多,外来文化对我国传统文化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加之时代的进步,国人在许多方面都有了一定甚至根本的改变,比如婚姻观念的改变就是一个显著的样板。传统从一而终的保守婚姻观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所抛弃,追求婚姻生活的质量、注重双方感情的交流已经成为了当今的家庭生活主流和时尚,自然而然结婚离婚也就成为了常态。我国的现行婚姻法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制订的,当时改革开放刚刚起步,各方面百废待兴,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婚姻态度与当今的社会肯定不可同日而语。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大地已经发生了天翻覆地的变化。尽管婚姻法在2001年进行了修订,但是只是局部个别的调整,未进行根本的修改。何况修改
7、后年轮又向前推进了近十五年,只争朝夕日新月异,现在的中国变化更大了。因此,与时俱进研究我国婚姻制度,并学习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的经验,进而进行改革和完善,以此适应当今中国社会婚姻变化的趋势,使得婚姻制度更好的服务服从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提高国人的生活质量和品位,促进和谐家庭建设已成为政府部门领导、社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的共识。有感于理论和实践的迫切需要,论文从这方面入手进行了阐述和研究。一、我国婚姻制度的演变及现状(-)我国婚姻制度的演变婚姻生活是人类自身繁衍前进的需要,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地位突出。在人类进化的历史进程中,不同的历史阶段和时期,由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婚姻制度
8、。因此,从研究婚姻制度的变化及交替过程开始,可以发现人类社会活动和进化发展的轨迹。三百万年人类婚姻演变史就是人类不断进化和发展的一个缩影和见证。见下图1。至旧石器时代新石器初期母系氏族初期母系氏族盛期父系社会主导原始群婚制血族婚对偶婚制亚血族婚夫一妻制特征:整个原始游群的男女之间互相可以发生性行为,知母不知父特征:允许同辈男女婚配,即所有的兄弟姐妹之间都可以成为夫妻特征:夫与妻不再属于同一集团,男子要到妻方集团中过婚姻生活特征:丈夫到妻方氏族参加生产和消费女子处于支配地位,随时解除婚姻特征:历史步入阶级社会,以男子为主导一夫一妻制成为了社会主流图1.三百万年人类婚姻演变史原始社会时期,人类的婚
9、姻制度没有什么具体明确规定,比较随意;历史进入封建社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增多,外来文化对我国传统文化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加之时代的进步,国人在许多方面都有了一定甚至根本的改变,比如婚姻观念的改变就是一个显著的样板。传统从一而终的保守婚姻观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所抛弃,追求婚姻生活的质量、注重双方感情的交流已经成为了当今的家庭生活主流和时尚,自然而然结婚离婚也就成为了常态。我国的现行婚姻法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制订的,当时改革开放刚刚起步,各方面百废待兴,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婚姻态度与当今的社会肯定不可同日而语。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大地已经发生了天翻覆地的变化。尽管婚姻法在2001年进行了修
10、订,但是只是局部个别的调整,未进行根本的修改。何况修改后年轮又向前推进了近十五年,只争朝夕日新月异,现在的中国变化更大了。因此,与时俱进研究我国婚姻制度,并学习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的经验,进而进行改革和完善,以此适应当今中国社会婚姻变化的趋势,使得婚姻制度更好的服务服从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提高国人的生活质量和品位,促进和谐家庭建设已成为政府部门领导、社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的共识。有感于理论和实践的迫切需要,论文从这方面入手进行了阐述和研究。一、我国婚姻制度的演变及现状(-)我国婚姻制度的演变婚姻生活是人类自身繁衍前进的需要,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地位突出。在人类进化的历史进程中,不同的历史阶段和时期,由
11、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婚姻制度。因此,从研究婚姻制度的变化及交替过程开始,可以发现人类社会活动和进化发展的轨迹。三百万年人类婚姻演变史就是人类不断进化和发展的一个缩影和见证。见下图1。至旧石器时代新石器初期母系氏族初期母系氏族盛期父系社会主导原始群婚制血族婚对偶婚制亚血族婚夫一妻制特征:整个原始游群的男女之间互相可以发生性行为,知母不知父特征:允许同辈男女婚配,即所有的兄弟姐妹之间都可以成为夫妻特征:夫与妻不再属于同一集团,男子要到妻方集团中过婚姻生活特征:丈夫到妻方氏族参加生产和消费女子处于支配地位,随时解除婚姻特征:历史步入阶级社会,以男子为主导一夫一妻制成为了社会
12、主流图1.三百万年人类婚姻演变史原始社会时期,人类的婚姻制度没有什么具体明确规定,比较随意;历史进入封建社不全面的。这个条件完全忽视了婚姻的伦理和根本特性。在学术界,一直有婚姻具有社会属性、自然属性二个方面的提法,其中社会属性是最根本的一个属性。婚姻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构成了社会、家庭和个人之间的一个特殊关系。婚姻一经成立,就对配偶、社会、如有子女也包括子女产生了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及义务。如果夫妻双方没有了感情或者感情真正破裂,但只要婚姻关系没有解除而存在,也存在一个履行法律规定的婚姻义务。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原则就是对婚姻家庭中双方义务的漠视,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现阶段,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时
13、期,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前提下,物质生活应该是家庭生活的基本内容,感情因素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以感情因素代替全部的家庭生活是不全面的。比如经济纠纷导致生活难以为继、家庭暴力导致婚姻名存实亡、患有不能进行家庭生活的精神疾病等等情况都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而不是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列为离婚的唯一条件。(三)婚姻无效制度亟待规范我国的无效婚姻有很多,比如非自愿的婚姻、未到结婚年龄、重婚、非法同居关系、非婚生子等。上述各种违法婚姻遍布我国的城乡,尤以偏远、落后农村居多。在解放初期的第一部婚姻法和改革开放的八十年代初修订的婚姻法中,都没有在法律条款上建立无效婚姻制度。只是在另外的司法解释中把重婚、早婚列
14、为无效。反而在民政部门公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相关这方面的内容即:未办结婚登记的早婚、事实婚,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无效,并且对无效婚姻的处罚作了明确的条款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执行中,由于其只是一个民政部门的规章,缺少法律的效力,因此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从婚姻法中对婚姻无效制度作一个规范就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四)夫妻财产制立法滞后和存在不足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有三种形式即分别财产制、限定共同制、一般共同制等三种制度,夫妻双方只能三选一,不能采用二种甚至更多方式。使得在实际操作上存在五花八门的做法,影响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法律严肃性。从法律上没有明确约定财产制的程序包括公证、登记及告知等步骤,缺少告知业务的规定,如果不告知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就可能会产生法律上的纠纷。同时在法律上也没有有关财产协议变更和撤销的具体条款,使得在夫妻财产的约定法律层面上很多缺少具体、可执行的条款和法律解释,夫妻财产制立法的滞后也对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更为迫切的时间要求。注释:周宏海:论诉讼离婚制度中感情破裂的标准,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期,第122-123页。钱叶卫:我国婚姻制度的几点思考一一从非婚同居现象探讨我国婚姻制度的立法缺陷,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第11一14页。(五)家庭暴力法律惩处偏轻由于长期以来家庭暴力都被当做家务事而没有引起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