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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以下简称留学生。第三条留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严格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第四条留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配合国家外交大局,积极响应教育部印发的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文件精神,培养为中国发展战略服务的知华友华人才,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好交流与合作。第二章留学生的类别第五条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
2、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以及短期班学生。第三章留学生招生和录取第六条 留学生招生计划每年由对外交流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共同制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七条对外交流处负责留学生入学资格审查、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并为留学生办理来华留学入境手续。第四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学校校长全面负责留学生工作;各分管副校长负责留学生具体工作的协调和运行。外事分管副校长负责主持制定留学生工作发展规划及实施细则,协调解决校内外留学生管理工作,并将相关工作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九条对外交流处是学校
3、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的牵头部门,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协调解决留学生工作中的外事问题。对外交流处代表学校与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教育厅、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等涉及留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我校留学生的外事管理工作。第十条 教务处是留学生教学工作的牵头部门,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协调为不同类型留学生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教学工作。第十一条 组宣部牵头负责学校外籍人员防渗透、防策反工作的排查和向上级部门汇报等工作。第十二条学生处是留学生学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学籍管理,为留学生配备专职
4、管理人员。第十三条学生处是学校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主体,要切实安排好留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第十四条总务处是留学生后勤服务保障的牵头部门,全面负责留学生在校的住宿、宿管、餐饮等生活保障工作。第十五条保卫处是留学生安全保障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留学生入境后公安备案和处理有关安全问题及相关问题的排查和上报。第十六条按照与国内学生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其他部门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留学生的事务。第五章奖学金管理第十七条对外交流处负责奖学金的申请工作。第十八条 学生处负责奖学金的评选、考核和报送相关材料。第十九条财务处根据奖学金管理有关文件和要求,负责奖学金经费管理和发放。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规定执行,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