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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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承担国有资金相关业务中介机构的管理,促进公开、公平竞争,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库,是指为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需委托相应中介机构开展服务而择优建立的相关名录库。名录库由设计、勘察、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名录分库组成。第三条 中介机构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应遵循“专业分类、优选入库、共建共享、动态评价”的原则。第四条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负责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库的建

2、立、管理、监管等工作;负责对库内中介机构信息管理、年度综合考评;负责建立并维护中介机构库管理信息系统。各建库单位负责建立相应中介机构名录库,并配合开展名录库的日常管理。各使用单位负责对所使用的中介机构开展履约评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库内中介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出相关行业分库考核意见。第五条 全区各街道、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中介服务时,应在相应已建的名录库中选择中介机构。第二章中介机构库建立第六条各相关单位按以下分工负责实施入库名录的优选:区公共项目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实施房建、市政项目

3、的设计、勘察、监理、招标代理名录库的建立;区财政局负责实施资产评估名录库的建立;区发改局负责实施工程咨询中介机构名录库的建立;区评审中心负责实施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名录库的建立;需要建立其他类中介机构库的,由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交管委”)指定相关单位负责实施名录的优选工作。第七条中介机构库名录原则上应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进行,各库名录数量一般不少于7家,可按资质等级承接范围的不同分档入库;申请进入名录库且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不足7家的,可全部进入相应的中介机构库;申请进入名录库且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不足3家的,暂不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库。第八条入库中介服务机构一般通过公开招标产生,具

4、体产生程序如下。(一)制定方案。由负责实施建库单位会同区交管办、各行政监管部门制定招标方案;(二)发布信息。由负责实施单位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面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三)招标评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招标评标工作;(四)评审公示。通过专家评审,确定拟入库中介服务机构中标名单,并按规定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五)入库管理。公示结束后,由区相应行业监管部门会同建库单位及区交管办共同发布入围名录。第九条自愿进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入库:(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国家依法颁发的从事该项业务的资质;(三)在XX市有一年以上

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四)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被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期限已满的;(五)前5年内在XX区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无记录;前2年内在XX区人民检察院非罪行贿档案中无记录;(六)在信用中国官方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栏目查询,无失信黑名单记录;(七)在XX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网页不良行为积分查询平台的不良行为积分未达到12分;(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对申请入库的中介机构采用综合评分办法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信用信誉、资质、荣誉、业绩、服务便捷性、办公场所面积、税收贡献、本地缴纳社保、

6、内控制度及服务承诺等方面。各类中介机构库入围评审附加条件应包含不少于5项上述评审内容,其中年度考评综合结果、信用信誉、资质为必选内容,且所占总分比例分别不少于40%、10%和10%。第十一条申请入库的中介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营业执照(正本),尚未“五证合一”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二)相关资质证书;(三)相关人员信息情况及纳税和社保的证明文件;(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五)诚信承诺书;(六)资格审查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入库中介机构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接受项目单位委托,在自身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相关业务,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

7、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三)对中介机构库管理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入库中介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二)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四)接受和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执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五)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中介机构库管理单位;(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中介机构库使用第十

8、四条项目单位应通过下列方式确定中介机构:(一)单项或年度批量打包服务费用估算在50万元以上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的程序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名录库范围内确定中介机构;(二)单项或年度批量打包服务费用估算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可采用公开、邀请、谈判、询价等竞争性方式在名录库中选择中介服务单位,也可在区中介机构库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选取,选取办法分为随机选择法、排序轮候法等;(三)单项或年度批量打包服务费用估算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可在名录库范围内采用抽取办法或自行确定中介机构;(四)各街道可将中介服务类项目年度打包后采用综合比选方式选

9、择3-5家中介机构,但应在交易文件中明确项目委托次序;(五)对采用邀请、谈判、询价等方式交易的,潜在交易对象中应不少于一家符合条件的本区中介机构。第十五条 随机选择法是指对收费有固定标准的中介服务,按照项目单位设定的选取条件,在符合条件的报名中介机构中随机选择的抽取办法。排序轮候法是指管理单位按照合适的标准事先确定轮候顺序号,项目单位按顺序选择的抽取办法。随机选择法和排序轮候法适用于工程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产评估、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项目及首次无中介机构响应的无特殊要求的设计、勘察、监理类等中介服务项目。项目要求有2类以上中介服务,并允许中介机构以联合体方式参加的,不适用随机选择法和排序

10、轮候法。第十六条 采用随机选择法和排序轮候法的项目按以下程序选取中介机构。(一)随机选择法按以下规定抽取:1 .项目单位在系统中填具项目信息,明确费用标准、中介机构资格、资质要求、专业类别等条件;2 .系统以短信方式向库内符合条件的所有中介机构发送交易信息;3 .收到短信的中介机构24小时内网上报名;4 .报名截止时间,系统在报名中介机构中随机选择1家,并将选择结果发送给项目单位和选定的中介机构;5 .项目单位应在48小时内确认系统抽取结果;逾期不确定的,系统自动认定抽取结果;抽取结果及时反馈项目单位和被选定的中介机构;6 .项目单位应在15日内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二)排序轮候法按以

11、下规定选定:1 .项目单位在系统中填具项目信息,明确费用标准、中介机构资格、资质要求、专业类别等条件;2 .系统根据项目单位既定的条件按照顺序自动确定1家,并以短信方式发送给项目单位和选定的中介机构;3 .项目单位应在48小时内确认系统选定结果;逾期不确定的,系统自动认定选定结果;选定结果及时反馈项目单位和被选定的中介机构;4 .项目单位应在15日内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库使用中的特殊情形,可按以下方式办理:(-)库内中介机构无法满足项目需要或项目有特殊要求的,经区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区交管办批准,可不受名录库限制,采用其他交易方式。(二)同一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

12、编制和审查服务。(三)项目单位通过系统选取中介机构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发生误填或错填等情况,单位需提供书面说明,送区交管办审核,在不产生重大影响情况下,经批准可重新选择。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公示或公布按规定程序确定的结果。选用中介机构结果一经产生,项目单位不得拒绝使用已确定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不得拒绝提供服务。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内容,项目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用。第四章中介机构库管理第十九条各中介机构库名录自建立之日起有效期为一般不超过2年。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名录库时效的,由相应的建库单位在名录库到期前20日内提出申请,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区交管办同意后,将延长时效结果在区公共

13、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延长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条库内中介机构发生以下事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应名录库建库单位报送相关材料,建库单位在收到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区交管办,区交管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中名录信息的变更:(一)企业注册登记、资质、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二)主要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三)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四)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受到行政监督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处罚的;(五)中介机构涉及诉讼将影响其服务能力事项的。第二十一条建立入库中介机构业务满负荷报停机制,中介机构可向区交管办申请报停,报停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

14、每一轮报停不得多于2次,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该轮名录有效时间的30% (以月为单位四舍五入计),超过次数和累计时间要求的,视为退出该名录,报停期间失去竞选资格。报停机制启动后名录库内可选择中介机构不足4家时,暂停报停机制。第二十二条 对中介机构所服务项目的组织管理、执业道德、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工作成效等实施项目评价;在项目评价基础上结合当年度区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对其的奖惩情况形成中介机构年度综合考评。项目评价和综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名录有效期内有2次项目评价不合格或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作出库处理,并拒绝其参加下一轮相应中介机构库入围的申请。具体细则由名录库管理单位会同区交

15、管办、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项目使用单位应在中介机构完成合同服务内容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服务结果的项目评价,一项一评,实行年度打包的也应一项一评,并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评价结果报送区交管办。由区交管办会同相应行政监督部门于次年1月底之前公布中介机构年度综合考评结果。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具备基本必要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进入相应的中介机构库:(一)法人注册地在XX区(开发区)或XX保税港区、且上轮年度评价结果均为优秀或良好的中介机构;(二)上轮年度评价结果均为优秀的中介机构。第五章不良行为和违规处理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不按规定程序选择、拒绝使用已确定中介机构的,由区交管办通知其改正。第二十六条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的中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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