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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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同日签署第10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湿地保护法分为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65条。一.总则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湿地定义: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

2、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保护原则: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管理体制: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

3、费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二.湿地资源管理国家建立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国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

4、部门发布一般湿地的名录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三、湿地保护与利用国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完善湿地保护制度,健全湿地保护政策支持和科技支撑机制,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5、相统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保障重要湿地生态功能的需要,优化重要湿地周

6、边产业布局。可以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

7、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四湿地修复1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论证,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湿地生态

8、功能。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对退化泥炭沼泽湿地进行修复,并根据泥炭沼泽湿地的类型、发育状况和退化程度等,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五.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直,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措施:(-)询问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二)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封、扣押涉

9、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法律责任:1、行为表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法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 .行为表现: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

10、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 .行为表现: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行为表现: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11、款。5、行为表现: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一一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6、行为表现: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一一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7、行为表现:开采泥炭。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8、行为表现:从泥炭沼

12、泽湿地向外排水。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9、行为表现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法律责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10、行为表现: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修复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13、。10、行为表现: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1、行为表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一法律责任: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12、行为表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一法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番外:欢迎关注“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科普“微信公众号,随时了解更多有关生物多样调查方法、物种识别、调查结果分析和研究等相关的专业知识。我们拥有专业的生物多样性调查团队与自然教育团队,可以提供各种类群动物和植物多样性的调查、调查数据的整理与分析(提供正确的名称,我们出具完整的名录)、调查报告和科考报告的编制等方面的服务与合作。具体咨询业务可直接+V:ZS2625174315”或者“psas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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