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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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一优三化”发展战略,统筹城乡发展,严格规范村民建房管理,深化村民建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村民建房用地监督管理机制,助力扶贫攻坚,建设美丽乡村。二、工作内容(一)切实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1 .明确编制主体。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做好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市规划局负

2、责指导规划编制、审查并报市政府审批。2 .提高编制质量。村庄规划编制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自然条件和当地实际,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注重贴近实际、突出特色,广泛听取农村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村庄规划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确定村庄规模。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应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并鼓励有条件的村庄设立固定的规划公示牌。3 .维护规划权威。规划一经审批,任何人不能随意更改。确需修改或涉及重大项目用地调整的,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报批调整。(二)切实规范农村建房审批程序1 .加强建房管理。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负责受理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并按相关要求依法进

3、行审查。在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房的,要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房的,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在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批准建房,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农村住房建设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未建住宅的,原用地批准文件失效。对农村住房建设审批过程中,要严格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对象审查,农村建房的申请对象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2 .明确审批程序。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上建房,必须严格办理程序:农村村民持用地预审意见(或者土地使用证明)、建

4、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及村民建房申请等材料,报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审查。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依据村庄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市规划局乡镇分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7日内报市规划局备案;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子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农村村民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开工前,农村村民应当向所在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提出现场放线申请,乡镇(场)、街

5、办、经济开发区组织国土、规划等部门现场放线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农村村民应在15日内向所在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报送竣工房屋图像和相关资料,办理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三)切实加强农村建房行为管理1 .不准违反规划选址建房。农村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不按规划选址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2 .不准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住房建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农用地转用报批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宅基地申请条件,在分解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保障合理的农村建房用地需求。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不得突

6、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3 .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指导,使农村新建住房避开可能出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避开风口和可能出现山洪或被洪水淹没的地段,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来空区,避免被铁路、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民确需建房时,需要就地质灾害预防等事项向国土、规划等部门进行技术咨询,相关部门应为其建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堤防、防护堤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建设住房,已建住房要逐步拆除,确保水利工程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4 .不准非法占用耕

7、地建房。新建住房应尽可能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红线”政策,确需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落实“占一补一”要求,坚决杜绝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经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除外),鼓励在原址按规划要求拆旧房建新房。易地新建住房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5 .不准超宅基地面积标准建房。新建住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荒山、荒坡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提倡建设双拼式、联排式住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公寓式住宅

8、。6 .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建房。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等制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由具备相应技能的建筑工匠承建,有条件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建。鼓励引导建房户与施工承包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施工符合设计图纸、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市城乡建设局和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应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落实农村住房建设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指导建房户组织竣工验收,杜绝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7 .不准破坏生态环境建房。农村住房建设应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山体、水体、植被等的破坏,做到不挖山、不切坡

9、,不填塘、不砍树。禁止占用耕地烧砖制瓦,已占用的要进行清理,并限期整理还耕。8 .不准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农村住房建设不得擅自拆除或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应及时编制保护规划,农村住房建设应符合公布实施的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应符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零散分布在农村的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遗存要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9 .不准在村庄规划

10、区外的交通道路两侧建房。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国道两侧各20米、省道两侧各15米、县(市)道路两侧各10米、村道两侧各5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村庄点和住房。(四)切实加大违法建房查处力度1 .明确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审核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坚决查处违法使用土地建房行为;制定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村庄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负责农村村民住房用地以及村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以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规划局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审批,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分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备案工作;牵头制订和考核各乡

11、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设计、施工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督,研究制定农村建房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负责农村建房的审核把关,并组织其城建、城管部门开展本辖区范围内日常巡查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农村建房的查违控违检查工作,并牵头组织农村建房重点案例的拆违行动。2 .建立三级巡查制度。要建立农村建房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和村委会、村民小组三级巡查制度,并建立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和耕地保护情况纳入对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的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村民小组负责

12、农村建房一级巡查,督促建房户严格按规定建设,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农村建房二级巡查,对接到举报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坚决子以制止和处理;确实无法控制的,及时报告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负责农村建房三级巡查,负责对一、二级巡查工作进行指导、调度、监督,同时及时对本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处理。3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农村建房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

13、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坚决强制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由市国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房屋。4 .建立市级督导巡查制度。由市纪委(监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产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巡查组,不定期对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农村村民建房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

14、部门单位和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市规划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设立规划分局,对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实行“全覆盖”,切实加强对乡村土地规划建设的管理。(二)加强经费保障。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要将乡村建设规划、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和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市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予以奖补。(三)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要迪过进村入户宣传、印发图册及材

15、料等手段,向村民宣传新建及哎扩建农房的法律知识,逐步提高农民建房的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同时,编印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及质量安全技术手册,免费发放到建房户,组织建筑、结构等专业设计人员下乡,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加强对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加大违建案例的查处宣传,帮助群众认识违法建设行为的危害性,取得广大村民的理解、认同与支持。(四)加强督查考核。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和督促,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农民建房、宅基地管理和查违控违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确保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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