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 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本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就业培训(一)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被征地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安置性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扶持。(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符合
2、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岗位补贴,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三)实现跨区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跨区就业岗位补贴。(四)各区要结合地区实际,切实加大对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对就业存在困难的,要及时纳入区级就业困难对象范围,通过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通过就业实现社会保险接续。(五)被征地人员就业期间参加规定项目职业技能培训后鉴定考核合格的,可以按规定标准给予80%的培训费补贴,失业期间参加规定项目职业技能培训后鉴定考核合格的,可以按规定标准给予100%培训费补贴;被征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
3、等级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失业人员按补贴标准享受100%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在职从业人员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六)各区要通过各项就业促进政策举措,为被征地人员提供精准的公共就业服务。各区对被征地人员定期开展调查摸底,加强对重点服务对象的动态跟踪服务。常态化开展专场招聘活动,提供针对性的职业指导服务和创业指导服务,积极开展技能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被征地青年参加就业创业见习,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力度。二、社会保险(一)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
4、缴费至满15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就业阶段人员延长缴费及一次性补缴费的,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享受补贴。其中,在单位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的补贴不低于以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灵活就业的,给予其个人的补贴不低于以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 一次性补缴费的,补贴不低于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虹(二)女性就业阶段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在年满50周岁后,可以按照职工
5、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三)就业阶段人员已经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养老阶段人员已经按月领取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费的,可以由征地单位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四)养老阶段人员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由其缴纳的3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承担,不足部分由区人民政府补贴。(五)养老阶段人员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六)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完全丧失
6、劳动能力人员”)被征地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之前的基本生活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予以保障。(七)2017年3月31日以前按照各区人民政府原规定为被征地人员缴纳的小城镇社会保险费,高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 3号)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标准的,高出部分费用由征地单位在征地时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向区级经办机构缴纳,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三、生活补贴费(一)就业阶段人员男性距离
7、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超过2年的,征地单位可为其缴纳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不足2年的,征地单位可按照实际相差月份为其缴纳生活补贴费。(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当为就业阶段人员建立生活补贴费个人账户,收取征地单位缴纳的生活补贴费后,全额记入生活补贴费个人账户。生活补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归个人所有,并予以计,官、。(三)就业阶段人员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生活补贴费,方式由申领者自行确定,可以按年、半年、季度或月领取。按年、半年或季度领取的,在年、半年或季度的最后一个月领取,生活补贴费领完为止。U!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