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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汽车消费抵押借款合同本个人汽车消费抵押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合同附件一第1项中所列的贷款人(以下简称“贷款人”)(即抵押权人)、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和抵押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于本合同附件一第14项所列的时间和地点签署。鉴于:1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且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发放相关个人汽车贷款,用于本合同第2. 2条所述之贷款用途;2 .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先决条件,抵押人同意向贷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以担保借款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1条定义和释义1.1 定义除非
2、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中以黑体标出的术语具有本合同规定的含义。1.2 释义(1)本合同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使用,并不构成本合同任何条款和条件的组成部分,也不应用于本合同的解释;(2)本合同中凡提及的任何法律、法规、条例、命令、规章或其它类似法律文件均应被解释为包括该等法律文件经不时修订、延展、重新颁布或整理的内容,以及依据该等法律文件而制定的其它法律法规、命令、规章或其它法律文件;(3)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涉及多个事项的条款应分别适用于其所规范的事项;(4)通过具体名称提及的条款、章节、页和附件,系指以所引名称为标题的条款、章节、页和附件;(5) “例如”、“包括”、“如”或其
3、他介词后面所举的例子并不会限制这些介词前的词语的通常含义。个人汽车消费抵押借款合同本个人汽车消费抵押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合同附件一第1项中所列的贷款人(以下简称“贷款人”)(即抵押权人)、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和抵押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于本合同附件一第14项所列的时间和地点签署。鉴于:1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且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发放相关个人汽车贷款,用于本合同第2. 2条所述之贷款用途;2 .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先决条件,抵押人同意向贷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以担保借款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经各方友好协商,
4、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1条定义和释义1.1 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中以黑体标出的术语具有本合同规定的含义。1.2 释义(1)本合同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使用,并不构成本合同任何条款和条件的组成部分,也不应用于本合同的解释;(2)本合同中凡提及的任何法律、法规、条例、命令、规章或其它类似法律文件均应被解释为包括该等法律文件经不时修订、延展、重新颁布或整理的内容,以及依据该等法律文件而制定的其它法律法规、命令、规章或其它法律文件;(3)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涉及多个事项的条款应分别适用于其所规范的事项;(4)通过具体名称提及的条款、章节、页和附件,系指以所引名称为标题的条
5、款、章节、页和附件;(5) “例如”、“包括”、“如”或其他介词后面所举的例子并不会限制这些介词前的词语的通常含义。个人汽车消费抵押借款合同本个人汽车消费抵押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合同附件一第1项中所列的贷款人(以下简称“贷款人”)(即抵押权人)、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和抵押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于本合同附件一第14项所列的时间和地点签署。鉴于:1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且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发放相关个人汽车贷款,用于本合同第2. 2条所述之贷款用途;2 .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先决条件,抵押人同意向贷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以担
6、保借款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1条定义和释义1.1 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中以黑体标出的术语具有本合同规定的含义。1.2 释义(1)本合同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使用,并不构成本合同任何条款和条件的组成部分,也不应用于本合同的解释;(2)本合同中凡提及的任何法律、法规、条例、命令、规章或其它类似法律文件均应被解释为包括该等法律文件经不时修订、延展、重新颁布或整理的内容,以及依据该等法律文件而制定的其它法律法规、命令、规章或其它法律文件;(3)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涉及多个事项的条款应分别适用于其所规范的事项;(4)通过具
7、体名称提及的条款、章节、页和附件,系指以所引名称为标题的条款、章节、页和附件;(5) “例如”、“包括”、“如”或其他介词后面所举的例子并不会限制这些介词前的词语的通常含义。个人汽车消费抵押借款合同本个人汽车消费抵押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合同附件一第1项中所列的贷款人(以下简称“贷款人”)(即抵押权人)、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和抵押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于本合同附件一第14项所列的时间和地点签署。鉴于:1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且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发放相关个人汽车贷款,用于本合同第2. 2条所述之贷款用途;2 .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
8、款的先决条件,抵押人同意向贷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以担保借款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1条定义和释义1.1 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中以黑体标出的术语具有本合同规定的含义。1.2 释义(1)本合同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使用,并不构成本合同任何条款和条件的组成部分,也不应用于本合同的解释;(2)本合同中凡提及的任何法律、法规、条例、命令、规章或其它类似法律文件均应被解释为包括该等法律文件经不时修订、延展、重新颁布或整理的内容,以及依据该等法律文件而制定的其它法律法规、命令、规章或其它法律文件;(3)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中
9、涉及多个事项的条款应分别适用于其所规范的事项;(4)通过具体名称提及的条款、章节、页和附件,系指以所引名称为标题的条款、章节、页和附件;(5) “例如”、“包括”、“如”或其他介词后面所举的例子并不会限制这些介词前的词语的通常含义。第2条贷款2.1贷款种类:见本合同附件一第2项。2.2贷款用途:见本合同附件一第3项。2.3贷款金额:见本合同附件一第4项。2.4贷款期限:见本合同附件一第5项。(2)经贷款人同意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的,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3)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每次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万元。(4)借款人根据本第2.
10、11条约定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见附件一第10项。第3条抵押5.1 抵押人(如抵押物为抵押人与第三人共有,则在本合同项下凡提及抵押人应同时包含抵押物共有人)在此同意将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以担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取的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5.2 抵押人以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并承诺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前或贷款人实现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之前,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会对抵押物进行任何处置行为,且不会以现在和将来产生于抵押物的所有权利、利益和收益为除贷款人外的其他主体设立担保。5.3 尽管在本合同中对抵押物设立了抵押,但贷款人无需履行抵押人对于抵押物所应
11、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抵押人确认,抵押人将继续完全遵守并履行与抵押物有关的全部义务和责任。5.4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1)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贷款人偿还和支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贷款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2)贷款人为实现及本合同项下抵押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和(3)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贷款人支付
12、的任何其他款项。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以上被担保债务包含增值税。5.5 贷款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借款人和/或抵押人具有约束力。5.6 抵押物(1)抵押人同意以本合同附件二中列明的抵押财产(详见本合同附件二(抵押物品清卓)作为抵押物(以下称“抵押物”);(2)抵押物暂作价为人民币见本合同附件一第11项。5.7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孳息、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以及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的补偿金或相应份额。5.8 抵押人或其委托人最迟应当在抵押物被交付予抵押人之日(“交付日”)
13、后的七日内会同贷款人或其委托人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及与抵押物相关的其他配套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汽车钥匙、证明文件等,分次交付的,以抵押物或与抵押物相关的其他配套物品的最先交付日期作为本处所述“交付日”)。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资料、有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正本均由贷款人执管。5.9 如因抵押人原因未完成抵押登记,或未按前第3.8款的约定按时完成抵押登记并导致贷款人的抵押权劣后于抵押物上其他担保权利或导致贷款人的抵押权不能被登记为抵押物上第一顺位抵押权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或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担保措施或采取
14、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措施以保护贷款人权利。5.1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所有权或其中任一权利发生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转移或变更,有关当事人应于该转移或变更发生后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的相关证书及文件交由贷款人保管。5.11 抵押物的保险(1)抵押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到贷款人认可的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按贷款人要求的险种办理抵押物的保险,保险金额应不少于抵押物的价值,按年连续续保,保险单正本以及发票的原件由贷款人执管,一切保险费用均应由抵押人自行承担;(2)如果抵押人迟延或未能办理上述投保,贷款人有权(但无义务)代为投保,但抵押人须向贷款人补偿贷款人因进行该等投保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其利息
15、;(3)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中断、取消或变更任何关于抵押物的保险。如果发生了保险单中所列明的保险事故,抵押人应在保险单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因抵押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引起的全部损失应由抵押人承担;(4)抵押人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注明: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如抵押物已被投保,但未在保险单上批注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应将第一受益人批注或变更为贷款人;(5)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抵押人应当及时支付保险费,并采取一切措施随卓)作为抵押物(以下称“抵押物”);(2)抵押物暂作价为人民币见本合同附件一第11项。5.12 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孳息、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以及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的补偿金或相应份额。5.13 押人或其委托人最迟应当在抵押物被交付予抵押人之日(“交付日”)后的七日内会同贷款人或其委托人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及与抵押物相关的其他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