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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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了加强我市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领导关于加快燃气立法工作的指示精神,市住房建设局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并报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初步审查后,形成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一)是推动我市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燃气行业涉及能源安全、民生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燃气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要实现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并对燃气工作作出

2、系列重要批示,对燃气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有必要加快推进燃气立法工作,为推动我市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二)是贯彻落实燃气行业“安全第一”的需要。燃气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近年来,国内多地接连发生多起较大以上燃气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给我市燃气安全敲响了警钟。我市燃气安全水平总体平稳,但也面临燃气用户安全意识薄弱、燃气设施保护机制不健全、餐饮等重点场所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我市有必要对照燃气安全事故“零容忍”的高标准、高要求,认真梳理当前制度设计方面的薄弱环节,通过立

3、法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全面加强燃气行业管理,不断提高我市燃气安全水平。(三)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服务民生的需要。天然气是国际公认的清洁低碳能源,推广利用天然气是能源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绿色低碳发展工作中,将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省市领导多次对我市管道气普及率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了及时总结管道燃气管理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将近年来熟的做法以立法方式巩固下来,为全力推广利用天然气提供法治保障,有必要完善燃气法规制度。(四)是完善燃气监管体制的需要。现行深圳市燃气条例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部门职责分工不清晰;

4、二是大量小散工程监管、隐患排查整治、餐饮场所用气安全等没有明确基层街道监管职责;三是燃气管理职责分工未实现法定化;四是燃气供用气双方的主体责任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为此,有必要加快燃气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制度设计,理顺燃气监管体制。二 立法的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即:推动能源消费革命、供给革命、技术革命、体制革命以及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能源安全战略思想,聚焦“安全发展、绿色发展、民生保障”三大目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服务保障水平、理顺政府监管机制,努力推动城市燃气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三、立法的主要内容条例(征求意见稿)共计九章,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供应

5、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一)突出规划引领,高标准推进城市燃气设施建设一是完善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依据及程序。市、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能源规划等,组织编制燃气行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二是明确了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燃气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气源和种类,市政燃气管网、各类燃气场站设施布局、建设规模、建设时序、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以及燃气供应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作出安排(第十一条)。三是实行燃气设施建设“三同步”制度。建设项目及新建

6、、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第十三条)。(二)坚持绿色发展,高质量推进天然气事业发展一是新建住宅等项目管道燃气设施全覆盖。新建住宅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第十五条)。鼓励商业综合体的管道燃气设施集中布局(第十六条)。二是大力推进“瓶改管”工作。对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区和城中村,由市、区人民政府分阶段组织实施管道燃气改造;市政燃气管道覆盖的区域,应当停止瓶组或瓶装供气(第十五条)。三是健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市主管部门

7、应当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采取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等措施(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四是完善天然气应急储备制度,规定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燃气应急气源储备制度,市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委托经营方式,保障燃气应急储备(第二十六条)。(三)加强行业管理,不断提升燃气服务水平一是明确燃气企业的主体责任。燃气企业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燃气供应安全负责,并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第二十七条)。二是完善燃气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制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设立的燃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或瓶装燃气供应站等分支机构,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并报区主管

8、部门备案(第三十条)。三是加强对燃气价格指导。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标准收取管道燃气费和相关服务费,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依法不需批准的燃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燃气企业应当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实行明码标价(第三十五条)。四是杜绝“二房东”乱收费行为。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应当配合承租人办理燃气缴费手续,不得高于政府定价标准向承租人收取燃气费或加收燃气使用费、管理费、代缴费等不合理费用(第六十条)。(四)坚持安全发展,切实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监管一是提高燃气设施本质安全水平。新建住宅应当安装管道燃气自闭阀等,用户应当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以及不锈钢波纹软管、金属包覆管等专用燃具连接软管。

9、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既有建筑用户加装管道燃气自闭阀等具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装置(第五十条)。二是扩大燃气报警装置使用范围。对于餐饮场所等非居民用户等应当正确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五十一条)。三是明确供用气双方安全责任。供气企业对燃气供应安全负责(第二十七条);用户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第四十九条),并设置专章分别细化了对供用气双方的要求。四是优化入户安检制度。针对当前入户安全检查存在的入户难、签字难、隐患整改难等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完善了入户安检制度(第三十八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停止供气或者限制购气等安全保护措施,同时报告所在辖区街道办

10、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燃气用户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第三十九条)。五是强化人员密集场所用气安全管控要求。对于城市商业综合体、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用气安全提出专门要求,比如,要求餐饮用户等非居民用户应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人应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燃气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施巡查、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跟踪等工作(第五十六条)。(五)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燃气设施安全保护一是结合近年来我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中探索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增设了 “燃气设施保护”专章(第五章)。二是严格落实管道保护“四个一”和“六个100%”要求。比如,要求管道燃气企业

11、绘制燃气管网图,并与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现信息共享(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与燃气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现场人工探明燃气设施具体位置,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等工作(第六十五条)。三是强化燃气企业的管道安全保护责任。比如,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企业内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组织开展燃气管道的巡查、安全检查、维护、维修和更新,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等工作(第六十六条)。四是完善燃气设施保护监管职责。要求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属监管项目履行燃气设施保护监管职责(第六十七条)

12、。(六)落实属地责任,完善燃气执法监管体制一是按照重心下移、权责一致原则,强化市级宏观管控、区级属地监管定位,科学划分各层级职责分工:市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行业管理、安全管理、管道保护等工作,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燃气安全日常巡查检查工作(第五、六条)。二是明确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的燃气安全实行网格化管理,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一些易判断、易执法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落实到基层(第七条)。三是明确有关部门的燃气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规定的相关部门燃气监管方面的职责(第八十、八十二条)。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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