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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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部发布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2022年5月31日)为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推动社区矫正法正确实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2022年5月31日,司法部发布4篇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分别是“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付某某依法接收案例”“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吕某某依法给予警告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案例”“上海市青浦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教育帮扶案例”“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对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秦某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案例”。社区矫正是在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下,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我国

2、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以来,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发展迅速、成效显著。特别是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此次发布的案例,是从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挑选的自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办理的典型案例,分别来自四川、江苏、上海、辽宁4个省市,涵盖了社区矫正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和终止等执法环节,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积极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如案例一 “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付某某依法接收案例”中,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对象付某某工作地为执行地,依法接收并为其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对促进

3、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融入社会具有指导意义。二是体现了严格执法理念。如案例二“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吕某某依法给予警告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案例”中,针对吕某某未经批准外出的情形,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依法给予其警告并决定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严格管理,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案例四“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对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秦某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案例”中,针对秦某伪造妊娠检查的医学材料,虚构分娩事实,意图逃避监禁刑罚执行的情形,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展开调查,走访核实证据,依法对其提请收监执行,对切实防止“纸面服刑”具有指导意义。三是践行了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原则。如案例三“上海

4、市青浦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教育帮扶案例”中,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嗜酒不良习惯、自控能力差、有过多次违法记录的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因人施教,进行精准化教育帮扶,取得了较好效果。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更高水平的期待和需求,全国社区矫正机构将以此次指导案例发布为契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推进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案例一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

5、象付某某依法接收案例付某某2021年4月9日因交通肇事罪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由于付某某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眉山市东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将被确定为付某某社区矫正执行地。由于付某某一直在眉山市丹棱县从事快递揽收、派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若将眉山市东坡区确定为付某某的社区矫正执行地,则付某某需要长期办理请假手续才可继续从事快递工作。为方便工作,解决生计,付某某本人及家人均希望能将眉山市丹棱县确定为付某某社区矫正执行地,让其在丹棱县接受社区矫正。丹棱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经过实地走访、查看材料,并与付

6、某某本人沟通后,了解了其工作情况和家庭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的规定,接收了付某某,使其在工作地眉山市丹棱县接受社区矫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为其办理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社区矫正对象付某某,男,1986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眉山市东坡区。2021年4月9日因交通肇事罪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一、确定执行地2021年4月初,眉山市丹棱县社区矫

7、正执法大队接到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电话,告知有一名罪犯付某某虽然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在丹棱县境内,但一直在丹棱县从事快递揽收、派送工作,为方便工作,付某某希望能够在丹棱县执行社区矫正。丹棱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得知此事后,立即电话联系付某某了解相关情况。经与付某某谈话,实地走访,查看相关材料,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了解到,付某某户籍地、居住地均在眉山市东坡区,未婚未育,父亲早逝,母亲多病、需人照顾、几乎丧失劳动力,家中土地耕种均由付某某一人承担。付某某长期在丹棱县境内从事快递揽收、派送工作,有一快递承包站点,条件简陋不具备居住条件。付某某向丹棱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表示,自己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工资是家庭

8、经济收入的主要部分。快递行业工作量大,全年少休,日间活动范围均处于丹棱县境内,能按要求随时前往司法所报到或办理矫正事项。眉山某镇与丹棱县相邻,距丹棱县7公里,摩托车骑行仅需10余分钟,每日往返路途短。自己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安排,遵纪守法完成矫正,希望丹棱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能够充分考虑他的实际情况,予以接收。根据付某某具体情况,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研究决定,遵照“最有利于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要求,同意接收付某某在丹棱县境内进行社区矫正,并按照其申请,依法为其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二、建立矫正小组基于付某某实际情况,司法所为其组建了由司法所负责人陈某某、社会工作者刘某某、

9、付某某承包的快递站点区域的网格员黄某某、付某某同事杨某某的四人矫正小组。其中杨某某居住地位于眉山市某村,每日与付某某共同往返,协助对付某某在往返途中进行监管。三、制定矫正方案司法所通过召集矫正小组成员讨论,为社区矫正对象付某某制定以下矫正方案:1.管理登记为严管,每周向司法所口头或电话报告一次,每两周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汇报一次,了解付某某日常动态;2.付某某每月参加集中劳动、集中学习一次;3.矫正小组每月组织开展走访最少一次,重点对付某某的居住地进行走访,了解其返回眉山市某村后的状况;4.司法所做好付某某的信息化核查和行动轨迹记录;5.组织开展符合付某某实际情况的帮扶工作。四、办理经常跨市、县活

10、动审批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付某某本人申请,综合考量具体情况,司法所与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为付某某办理了经常跨市、县活动审批工作,准许付某某在东坡区正常生产生活范围内与丹棱县之间流动,同时要求付某某做好每日早晚定位签到,司法所加强日常位置信息核查和节假日报告工作,并向眉山市东坡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发送协助监管函。案例注解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等相关条款办理,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在社区

11、矫正工作日常中,出现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地与居住地分离的现象时,大多是以居住地确定为执行地后再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解决外出工作问题。本案根据矫正对象具体情况,将工作地作为执行地,最大程度的减少了社区矫正对矫正对象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既保证了矫正监管质量,又避免矫正对象出现逆反心理,是社区矫正工作“教育挽救” “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的体现。案例二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吕某某依法给予警告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案例社区矫正对象吕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2021年2月,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在信息化核查时,发现吕某某未经批准离开海安市,且本人手机关机,无法与

12、其取得联系。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立即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组织查找,并做好记录,固定证据。查找无果后,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及时通知执行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并将查找情况通报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与不假外出至河北威县的吕某某取得联系,责令其立即返回接受调查处理。吕某某返回海安后,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立即对其违纪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核查,吕某某确系未经批准离开海安市,违反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关于外出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司法所随即向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给予吕某某警告的建议,经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合议,依法作出给予吕某某警告的决定,同时经

13、海安市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吕某某受到警告处分后,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将其管理等级从普通管理上调为严格管理,并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加大教育帮扶措施,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最终帮助吕某某顺利解矫。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吕某某,男,1961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海安市。202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2020年9月7日,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到吕某某家中(手术康复中)为其办理了入矫报到手续,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开展社区矫正日常教育管理。对社区

14、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吕某某入矫后,司法所根据其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类型等情况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对其实施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一)发现、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2021年2月22日上午10时许,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网上巡查时发现吕某某越界,疑似不假外出,因其手机处于关机状态,无法取得联系,立即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镇村干部通过上门核查、走访亲友等方式进行查找,并制作调查笔录。经多方查找无果后,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发函请求海安市公安局帮助查找,并将组织查找的情况向海安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通报。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大队工作人员于当日下午18时左右与吕某某取得了联系。经教育,吕某某承

15、认了不假外出至河北省威县的违规事实,表示因忘记充电导致手机关机,承诺将搭乘最近的长途汽车返回海安。23日下午,吕某某从威县启程,于24日凌晨3时左右到达海安。24日上午,吕某某到司法所接受调查处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制作了询问笔录,固定了证据。(二)给予警告、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情况司法所经合议认为,吕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海安市,前往河北省威县,属于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情形,于2021年2月24日向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提请给予其警告处分,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提请海安市司法局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2021年2月25日,经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集体合议,作出给予吕某某警告的决定,同时经海安市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吕某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期限为三个月,并在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进行了公示。2021年2月26日,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向吕某某宣读并送达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及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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