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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工作协调、提升工作效能,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电监安全2011) 19号)进行修订,形成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ridnea. gov. cno二、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邮编100045,并在信封上注明“修订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 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
2、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2年5月27日附件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和电网、发电、规划设计、监理等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等各相关单位依据本规定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二次系统包括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发电机励磁和调速系统,新能源发电控制系统,电力调度通信和
3、调度自动化系统,直流控制保护系统,负荷控制系统,储能电站监控系统等(以下简称二次系统);涉网二次系统是指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中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相关的二次系统。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二次系统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是二次系统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本单位的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开展二次系统全过程技术监督工作。电力调度机构应加强调度管辖区域内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二次系统全过程技术监督工作的指导,定期统计和汇总分析电力企业及
4、相关电力用户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并将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第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二次系统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调度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涉网二次系统的技术监督工作。第八条各相关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二次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设备运维、故障排查处置等工作能力。第九条调度机构应组织并督促二次系统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应组织各相关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二次系统的标准、规程和规范;应组织制定(修订)调度管辖范围内二次系统的规程、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并将与电力监管相关的事项报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组织召开二次
5、系统专业会议;组织开展二次系统运行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发布分析报告。第二章建设运行管理第十条二次系统规划设计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二次系统规划设计应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网络安全的要求。第十二条二次系统设备选型及配置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以及设备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涉网二次系统规划设计、设备选型及配置还应征求调度机构意见,并满足调度机构相关技术规定及电网反事故措施的有关要求。第十三条二次系统设备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第十四条 二次系统安装、试验、验收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及调度机构有关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要求。发电厂应按照有关规定组
6、织并网安全评价,确保涉网二次系统满足并网条件。第十五条 二次系统项目建设完成应由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相关质量评估报告,其中涉网二次系统应经调度机构确认。第十六条二次系统网络安全防护应满足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要求。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及调度机构相关规程和管理制度组织二次系统的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工作。第十八条电力用户应按政府有关要求和调度机构相关规程落实负荷控制、稳定控制切负荷(含精准切负荷)、低频减负荷、低压减负荷等控制措施。第十九条二次系统设备、装置及功能应按照相关规定投退,不得随意投入、停用或改变参数设置。属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的二次系统设备、装置及功能因故需
7、要投入、退出、停用或改变设置的应报相应调度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对不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的二次系统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并进行相关试验。需要进行联合调试的,调度机构负责安排相关运行方式为联合调试创造条件。第二十一条 已运行的二次系统(包括硬件和软件)需要改造升级的,应满足本规定关于规划设计、设备选型、网络安全防护等要求。第二十二条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所进行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及二次系统运行的重要设备投运和重大试验工作,应严密组织,防止引发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调度机构应提前将有关投运和试验安排通知相关单位,并报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第二十三条电力企业
8、及相关电力用户应加强二次系统网络安全监视,当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影响涉网二次系统安全的应同时向调度机构报告。第二十四条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建立二次系统安全双重预防体系,加强二次系统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第二十五条电力系统发生异常与故障后,各相关单位应依据调度规程和现场运行有关规定,正确、迅速进行处理,保全现场文档,并及时向调度机构报告设备状态和处理情况。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沟通,互相提供有关资料,积极查找异常与事故原因,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制定措施,落实整改。第二十七条 调度机构负责调度管
9、辖范围内涉网二次系统的技术监督工作。组织或参与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涉网二次系统的安全检查工作,参与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涉网二次系统的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参与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涉网二次系统的事故分析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第三章定值和参数管理第二十八条 与电网有配合关系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由调度机构负责管理。调度机构下达限额或定值,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按调度机构要求整定,并报调度机构审核和备案。第二十九条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负责整定的与电网安全运行相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应报调度机构备案。第三十条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工作原则上应由本企业专业人员具体负责;如需外委,应委托
10、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调度机构应及时将影响涉网二次系统运行和整定的系统阻抗等有关变化情况,书面通知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应及时校核定值和参数,在调度机构指导下及时调整二次系统的运行方式和有关定值。第三十二条 发电厂应按调度机构要求提供系统分析用的发电机励磁系统(包括电力系统稳定器PSS)和调速系统、新能源发电控制系统、分布式电源逆变器等二次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实测模型参数,以及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所需的发电机、变压器等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和实测参数等资料。第三十三条 发电厂的发电机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定值和参数应报送调度机构备案。第三十四条 发电厂的涉网试验方案
11、、试验结果和试验报告应经调度机构确认。第三十五条 发电厂应根据电力系统网络结构变化、发电机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等主要设备变化、相关控制系统发生重大改变或增容改造,重新进行相关试验,并根据试验结论和调度机构的技术要求调整发电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定值参数,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第三十六条 调度机构应指导发电厂做好发电机励磁系统与调速系统等参数优化和管理工作,并配合发电厂进行相关实验工作。第三十七条 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及网络安全系统的设计、安装和调试工作。第三十八条 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各自负责所属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及网络安全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第
12、三十九条涉网调度通信设备的数据配置、运行方式由调度机构或授其委托的通信运维单位下达,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应按要求执行,执行结果向相关单位报备。第四十条 与电网有配合关系的调度数据网的配置参数由调度机构负责管理,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按调度机构下达的参数要求配置,并报调度机构备案。第四十一条 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的数字证书、密码产品等应满足国家能源局、调度机构对二次系统密码应用管理的相关要求。第四十二条 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应按国家能源局、调度机构要求配置专用安全防护产品,并报调度机构备案。第四十三条 调度机构应对各相关单位的电力通信与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四十四条 电力企
13、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保障二次系统网络安全投入,并遵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原则。第四十五条 电力二次系统专用安全防护产品的使用单位应督促研发单位和供应商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关键技术泄露。严禁在互联网上销售、购买电力二次系统专用安全防护产品。第四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相关电力用户是指工矿企业、交通等具有二次系统的大负荷用户,以及能够响应调度指令的负荷聚合商等。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发电厂是指并入电网运行的火力(燃煤、燃油、燃气及生物质)、水力、核、风力、太阳能、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发电厂(场、站)。第四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按照本规定和相关实施细则及时修订相关规程和管理制度。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