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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在矿长的领导下,生产副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调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第一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条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部门的领导,对职能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职业病危害防治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第三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各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第四条定期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限、资金、预案、措施“五落实”,出现职业病危害防治险情,必须立即撤人。第五条 坚持开展采煤、掘进、调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第六条 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第七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八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