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WORD]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137348 上传时间:2023-04-1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1.3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品WORD]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精品WORD]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精品WORD]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精品WORD]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精品WORD]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精品WORD]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品WORD]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呼民一初字219号原告李欣,女,1978年3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韩家园镇。委托代理人李海(原告丈夫),男,住韩家园镇。被告刘艳华,女,1971年7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韩家园林业局护林街2组73号。被告于洪财,男,1966年1月15日生,汉族,洪财家电修理部业主,住韩家园林业局护林街2组73号。委托代理人王耀光,男,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李欣与被告刘艳华、于洪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06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被告刘艳华、于洪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耀光

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欣诉称,2006年7月29日,因修理手机纠纷,我到被告手机店索要三包卡,刘艳华是店主的妻子,她将我打伤住院。住院治疗33天,伤情为头面部挫伤,头皮下血肿,至今仍头疼。韩家园新兴派出所对刘艳华给予治安处罚。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要求被告刘艳华予以赔偿,店主于洪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明细如下:医疗费1206.10元、误工费1880元、护理费1320元、交通费337元、伙食补助费495元、陪护人员外地食宿费102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9261.00元。另外,被告把我的手机修坏,要求赔偿

3、1480.00元。被告刘艳华辩称,7月29日上午7点多钟,原告到我家修理部无理取闹,坐在我家门前阻止客户修理家电。我劝其离开,而她非但不走,还首先用小椅子打在我左小腿上,我的前额、面部、耳部、颈部均被原告打伤。当日前往塔河县医院救治,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我的医疗费295元、交通费290元、误工费45元、伙食补助费45元、护理费390元。原告与我撕打中,我丢失金项链一条,价值1377.60元,丢失金耳环四个,价值1142.40元,总计经济损失5925元,要求原告赔偿。其二,原告受伤住院的医疗费等9261元,多属不合理费用,且本案的主要责任在于原告,所以我不能承担。其三,原告的手机不是我维修的

4、,我没必要赔偿其手机款,原告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为维护我的合法权利,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公正判决。被告于洪财辩称,7月29日上午7点多,原告到我修理部索要手机三包卡,其手机是租赁我房屋的刘海龙维修的,刘海龙独立经营,与我无关。所以原告要求我赔偿其手机款毫无道理。其二,原告向我索要三包卡不成,就坐在小椅子上,阻止我的经营。正巧来了一位修洗衣机的,原告大声说:“他家给你修不好,都修坏了还声称:“你今天不给钱,就不让你营业。”因原告阻止侯三等客户进屋修家电,我妻子刘艳华与她争吵起来。原告先拿起小椅子打在刘艳华的小腿上,后二人撕打在一起。所以,我不承担责任。其三,原告破坏我修理部的声誉,导致我

5、停业18天,每日利润均在130元以上,致使我遭受停业损失2340元。为了维护我这个弱势残疾个体经营者的合法权利,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9日早8时许,李欣到于洪财经营的家电修理部,双方因维修手机一事发生纠纷。李欣便坐在修理部门口的小椅子上,阻止客户进入,不让于洪财做生意,刘艳华出言不逊,双方争吵矛盾激化,李欣与刘艳华互相撕打在一起。后经徐文翻、杨国军等人将双方拉开。案经韩家园公安局新兴派出所调查和处理,对李欣和刘艳华分别予以行政罚款200元。以上事实,有新兴派出所对当事人李欣、刘艳华、于洪财的询问笔录,证人徐文融、杨国军、侯春林、王荣梅的询

6、问笔录,徐文翩的出庭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双方撕打均造成了受伤。李欣在十八站林业局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面部挫伤、头皮下血肿,住院33天,支出医疗费1206.11元,诊断书载明出院休息贰周,住院期护理一人。刘艳华在塔河林业局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住院3天,支出医疗费295.02元。双方分别提供了相应医院的诊断书和医疗费票据等证据材料。李欣主张,于洪财维修其手机,应承担赔偿手机的责任。李欣提供了大显6300手机购买票据和保修卡,该证据不能证明手机系于洪财维修。于洪财主张,李欣的手机是租用房屋一角的刘海龙维修,与己无关。于洪财提供了刘海龙的证言、于洪财与刘海龙签订的出租协议予以证明。刘艳华主

7、张,在撕打中丢失金项链一条和金耳环四个。提供了自己的受伤照片和证人安姝春、杨丽娟。出庭证人安姝春、杨丽娟均不在撕打时的现场,在事后到场时听刘艳华说项链耳环丢失和查找,二人的证言非直接证据。刘艳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项链耳环丢失的事实。于洪财主张,李欣破坏其修理部声誉,造成停业18天损失2340元,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不能认定。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因手机维修发生分歧后,应当妥善处理,依法解决纠纷,但均不冷静而采取了不当做法。李欣挡在门口,阻止客户进入和修理部正常营业,刘艳华言词不当,矛盾激化,致使二人互相撕打受伤。李欣与刘艳华在撕打事件的起因上均负有过错,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均系违法行为,依法

8、各应承担一半的责任。于洪财没有参与撕打,不承担责任。李欣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206.11元、误工费1880元(40元x47天)、护理费610元(20元x33天)、交通费1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5元(15元x33天)、陪护人员外地食宿费1023元,所受轻微伤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依据不足,李欣损失合计5344.11元。刘艳华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95.02元、误工费120元(40元x3天)、交通费171元(打车150元+返回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元(15元x3天),护理没有医院诊断意见,刘艳华损失合计631.02元。李欣要求赔偿其维修的手机、刘艳华要求赔偿金项链耳环损失、于洪财要求赔偿

9、停业损失的诉讼请求,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欣和刘艳华均应对伤害他人的行为和后果负责,承担对方经济损失一半的民事赔偿责任,互相冲抵后,刘艳华应当赔偿李欣经济损失2356.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艳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李欣人身损害经济损失2356.55元。案件受理费440.00元,实际支出费262.00元,由原告李欣和被告刘艳华各负担35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刘占松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刘立萍管理人自己的下载网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汇报材料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