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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发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发布单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12-27实施日期:2018-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7年12月27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第二条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烤烟叶、晾晒烟叶。第三条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第四条烟叶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五条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税率计算。第六条烟叶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第七条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第八条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第九条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第十条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