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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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设施第三章服务供给第四章医养结合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市场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

2、养老服务。第四条【基本原则】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保障基本、普惠为主、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的原则。第五条【服务内容】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代缴代购、日间托管等生活照料服务;(二)家庭护理、健康体检、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健康咨询、临终关怀等健康护理服务;(三)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四)家庭适老化改造、辅具租赁等适老化支持服务;(五)知识讲座、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文体娱乐服务;(六)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和人民调解等法律保障服务。(七)其他涉及居家养老的服务。第六条【

3、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统筹和经费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引导培育规范养老服务产业。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在本辖区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做好相关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第七条【部门和团体职责】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各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居家养老服务业务指导、政策宣传、督导评估、人员培训等工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提请市政府将养老服务

4、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公安部门负责受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报案、控告、举报,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财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财政资金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体系,按规定落实相关技能提升补贴。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民政部门编制养老服务用房专项规划,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用地,落实养老服务用房规划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施

5、工建设。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实施家庭病床服务。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善促进医养结合相关的医疗保险政策,按照部署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养老服务广告、产品用品、食品药品、价格收费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不正当竞争、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人民团体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八条【镇(街道)职责】镇政府、街道办(以下简称镇街)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组织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二)建设、管理和组织运

6、营辖区内的镇街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养老服务用房,建立台账清单,整合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完善“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功能;(三)指导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四)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配合各区民政部门做好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和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五)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村(社区)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负责下列工作:(一)登记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服务需求,收集服务建议,宣传服务政策,提供服务信息;(二)协助镇街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运营、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三)教育和引导居民依法履行家庭赡

7、养和扶养义务;(四)培育辖区内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队伍,组织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互助养老、文明实践、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活动;(五)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十条【能力评估】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团体,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评估结果互认共享,科学确定3老年人服务需求和照护等级。评估结果作为接受养老服务、申请家庭病床、签约家庭医生和评残等的参考依据。第十一条【宣传引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养老、孝老、敬老宣传教育活动,传承弘扬家庭孝老敬老传统美德,树立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风尚。第二章服务设施第十二条【规划布局】市民政

8、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级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标准,并将其纳入本市城市规划建设标准和准则。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一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各类养老服务用房,编制养老服务用房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第十三条【配置标准】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对于户数规模总量小于500户的新建住宅项目或者组团开发区域,可与多个小区统筹配置养老服务用房。未按规定配置养老服务用房的项目,需承担与其户数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养老服务用房建

9、设与用地成本。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于首期配套建成,并与住宅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规划核实。第十四条【配置到位】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用房或者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区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每百户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配置到位。第十五条【统筹设置】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与邻里中心、社区用房等设施统筹设置,并按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在二层以上的,应当配置电梯或者无障碍通道。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标准,完善居

10、家养老服务用房配置,分层设置镇街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其中,镇街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五百平方米;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经区民政部门同意,海岛所在地镇政府可按不低于每百户二十平方米的标准,统筹资源集中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第十六条【移交管理】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应当列入土地招拍挂条件,由土地竞得者实施同步建设。市行政主管建设单位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和土地核验。对不按规定建设或者不按时移交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不予解除商品房预售款,并将该不良行为

11、纳入房地产开发单位信用档案。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通知产权归属单位进行接收,产权归属单位应当现场核实建设情况后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接收协议,并在接管用房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养老服务用房配置达标后,经所在区民政部门确认后,交由所在地镇街用于养老服务。第十七条【养老服务用房】镇街应当建立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台账清单,报区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督导制度,在规划、建设和交付使用阶段,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相关的监督检查。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按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用途投入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因规划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变

12、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用地用途、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建设或者置换。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第十八条【设施运维】镇街可以统筹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委托专业组织统一运营,支持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养老服务网络。政府投资建设和公建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服务组织运营使用,在保障辖区基本养老服务的前提下,可以普惠为导向,确定基本养老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价格,支持发展普惠居家养老服务。第十九条【适老化改造】鼓励镇街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和有条件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康复辅具租赁、销售服务。鼓励开

13、展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需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适老化改造对象的范围。第三章服务供给第二十条【普惠性服务】居住在本市的老年人可享受下列居家养老服务:(一)八十周岁以上的户籍老年人,可享受高龄老年人政府津贴;(二)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常住老年人,每年可享有一次由政府提供的免费健康体检;(三)六十周岁以上的户籍老年人,可享有受政府免费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可依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四)六十周岁以上的常住老年人,可享有长者饭堂提供的助餐配餐服务、可享有由镇(街道)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供的公共服务;(五)市、区政府规

14、定的其他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第二十一条【兜底性服务】特殊困难老年人和农村留守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相应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兜底性居家养老保障:-7 -(一)纳入特困供养的老年人,根据身体机能状况,可享受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因病住院期间,还可享受相应的住院护理补贴;(二)未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困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高龄、失能老年人以及其他高龄、失能老年人,可按失能程度享受政府提供的居家上门服务;(三)特殊困难老年人、农村留守老年人可享受定期探访关爱服务;(四)纳入特困供养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可享受适老化改造补贴。有条件的区,可将保障人群拓展至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老年人。第二

15、十二条【分层供给】市、区政府应当推动镇街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镇街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全日托养、日间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辅具租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等功能,指导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运营管理。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承担为周边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托管、助餐配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居家上门等服务,并承接镇街委托的本区域老年人台账清单管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家庭照护培训等服务。第二十三条【服务机构】设立经营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设立公益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社会组织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开展服务,配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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