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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丽江文化旅游学院章程序言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前身为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由云南大学与云南大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2001年在丽江举办,2002年开始招生,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首批确认为独立学院。2021年,经教育部审批,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正式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丽江文化旅游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校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应用型本科大学的办学定位,致力于培养综合素质好、动手能力强的高水平应用型人才。学校扎根丽江,充分利用所在地域的文化旅游资源,面向云南、面向全国、面向世界,致力于建设“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的应用型本科院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2、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保证和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丽江文化旅游学院(简称文化旅游学院)汉语拼音为:Li jiang Wenhua L ii you Xueyuan (简称LJWHLYXY)英文名称:Lijiang Culture and Tourism College (简
3、称 LCTC)学校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玉泉路1号,邮政编码:674199c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如法人属性发生变化,学校将按云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进行法人登记。学校由云南大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全额出资举力、,教育部批准设立,丽江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注册,接受云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履行大学的职能。培养适应地方和全国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建设所需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第五条办学定位类别定位:应用型本科
4、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形式、层次:普通本科、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学历职业教育、职业能力培训,积极发展专业硕士。学科门类:以管理学、文学为主要学科,艺术学、教育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医学等学科门类相结合,多学科协调发展。第六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在18000人左右,结合办学条件相应调整。第二章举办者第七条学校的举办者为云南大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学校开办资金2亿元人民币,由云南大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按100%出资比例全额出资。第八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推举首届学校董事会组成人员;(二)了解学校的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四)
5、向学校提出教育、教学、科研、文化、师资、国际交流、社会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合理要求;-3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二)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经费和办学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源;(三)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不得干预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起政治核心和参与重大
6、决策事项、监督保证作用,负责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校长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受教育、教学、科研、文化、国际交流、社会服务、行政和财务自主权。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7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学校举办者云南大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代表担任,成员6人,包括举办者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推荐产生;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审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二)
7、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聘任和解聘校长及副校长;(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长主持董事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即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二)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权限,持有委托书方可行使董事权力。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三)每一位董事享有同等表决权。(四)召开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
8、二以上董事参加;董事会对所议重大事项的决定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五)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受委托的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由董事长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第十四条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校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任期4年,按有关程序核准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等职位,在校长领导下分管部分工作。第十五条校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编制、实施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重大改革实施方案,拟订年度
9、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学校招生、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传承文化、国际交流、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四)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五)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七)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事项。第十六条 学校日常重大行政事务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副书记等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二级学院、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第十七条 学校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
10、会规程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校设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规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行使学校的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组织开展工作。第十八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
11、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由校长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开展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学校依法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章程开展工作。第十九条学校设置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1人是校党组织成员,1人是教职工代表,另1人由举办者委派。校党组织成员由校党委推荐产生,教职工代表监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举办者委派的监事担任。学校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职期间,如
12、因擅离职守使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期届满前,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学校财务工作;(二)监督董事会成员和校领导履职情况,当董事会成员及其他学校领导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三)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监事会议事规则:(一)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监事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对所议事项形成的会议纪要或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纪要或记录上签名。第二十条 学校设置职称评审委员会,制定其实施条例,有序开展工作。学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还可以设置
13、其它委员会。第四章党的建设第二十一条 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云办发(2017) 49号)的规定,全面加强学校党的建设。设立中国共产党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由7至9人组成,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委,党委书记由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委委派,党委委员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任命。院(系)级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设委员5至7人,具体人数按党内有关规定确定,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教职工和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设委员3至5人。党
14、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推进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以进入董事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为:(一)党委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参加;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二)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所讨论的事项做出决策。(三)党委会议按
15、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在会上临时动议。(四)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集体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泄露会议敏感内容或保密内容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发挥政治核心和参与重大决策事项监督保证作用。凡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要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学校党委同意;凡涉及党建、思政、德育等工作事项,由学校党委决定。凡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评优评奖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学校党组织要通过会签、会审、决议等方式把好政治关。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11 -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对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