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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是“启动”问责调查程序而不是“立案” ?为什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的是“启动”问责调查程序,而不是“立案”?条例规定的是“启动”问责调查程序,而没有使用“立案”的概念,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使用“启动”的概念更符合问责工作的特点。问责调查,针对的是有问责情形发生,需要调查其中有没有失职失责的情况、应当问责的问题。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后,根据调查结果,可能需要对有关组织、人员进行问责,也可能不予或者免予问责。再者,即使问责,问责方式多样,处理幅度较宽。如对党组织问责方式有检查、通报、改组等三种,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方式,从轻到重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四种。进行问责调查后,
2、根据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予以问责,如果是较轻的问责方式,显然与“立案”的表述并不匹配。另外,根据问责主体的不同,实践中也不都适用“立案”的表述,如党的工作机关并非办案机关。二是使用“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可以避免出现两种“立案”,造成混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也使用了 “立案调查”的表述。使用“启动” 一词,可以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的“立案”作适当区分,避免出现两种
3、“立案”,造成混淆。另外,经过问责调查后,发现需要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还要执行立案审查调查的程序。这里使用“启动”而非“立案”,也可避免同一问责案件先后出现两次“立案”的情况。启动问责调查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是什么?条例明确启动问责调查的条件是“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指的是发现有第七条所列的十一种情形发生,这是前提条件。“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指的是有进行问责调查的必要性。原则上凡是有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发生,都要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进行问责调查。实践中,发现问责情形的渠道是多元的,除了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在履职中主动发现之外,
4、还包括上级和本级党组织在巡视巡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督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党员、群众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投诉、检举和控告中发现的问题;社会舆论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等等。启动问责调查的审批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是,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特殊程序是,纪委、党的工作机关这两类主体,如果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根据问责工作特点,在问责工作中加强党的领导。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地位关键、职责重要,对其启动问责调查影响较大,需要党委审核把关、加强领导。启动问责调查往往是以事启动,如事故、事件发生时问责对象不明确,此时便应以事启动。针对第七条规定的问责情形或问责线索由事查起,在调查中逐步明确应问责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本文摘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