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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能否被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结合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实践中,该结论是否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裁判规则1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葛某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要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
2、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总第169期)2 .复杂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不是侵权赔偿的唯一依据一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金某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为较为常见的侵权之诉案由,在复杂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往
3、往涉及公安部门对交通事故所作责任认定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关系的处理,多数情形下,两者在责任认定及赔偿责任划分上较为一致,故事故认定书往往作为确定相关当事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重要的依据,然因两者在责任主体、法律基础及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别,司法审判实践中既要充分重视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重要证明力,又要明确损害赔偿责任与事故认定责任的区别,在特殊复杂案件中,避免机械地套用事故认定书结论,而应在充分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案发的具体情节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确认各方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角度需承担的民事责任。案号:(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91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
4、司法案例2013年第16期3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后,可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一一许某忠诉卢某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要旨: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法官可以在综合认证后对该责任认定、伤残评定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案号:(2001)揭民终字第93号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未综合考虑所有因素,与审理查
5、明的事故认定责任不一致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一一陈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交通警察大队在认定事故时未予充分考虑形成事故原因即车辆超长、超宽对后车产生的不利影响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其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认定依据与案件查明的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不符,故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案号:(2011)垫法民初字第01308号审理法院: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来源:重庆法院网2013年8月22日5 .法院可不予采信交警部门作出的与事故现场勘查不相符且显失公平的事故责任认定一一韦某诉黄某波、张某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
6、书认为受害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相对方不负事故责任。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事故属于双方混合过错的,法院可不予采信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而根据公平原则,综合分析双方对造成本事故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各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广西法院网2010年10月08日司法观点1 .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审判实务中,对于本条的理
7、解,应当注意把握如下几点:(1)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其赖以成立的证据应当经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2)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文书证,应当适用公文书证的规则。具体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推定为真实,援引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只需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件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不负有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对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有疑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其应当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负有本证的证明责任。
8、即挑战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其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处于真假难辨、真伪不明的状态,其并未完成证明义务,人民法院仍然应当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件事实。这一点与反驳私文书证只需使私文书证证明的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状态存在很大的区别。(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编选组编写: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2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证明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性质是证据,其证据属性应为书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2)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
9、事诉讼中,不具有鉴定结论或者勘验笔录的属性。(3)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材料,以其记载的内容发挥证明作用是书证的本质特征。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属性上应当为书证,这种认识符合书证的特征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特点。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其应当经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摘自何志、侯国跃主编:侵权责任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3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
10、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有关检验、鉴定结论以及相关证据的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以及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二字删除,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取消了可以提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认定的救济途径,以此来淡化交通事故认定的行
11、政行为色彩,突出其证据属性,体现了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更加淡化了行政色彩,更多地体现出民事侵权责任的特点,也结束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性质上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证据的争论。(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法律条文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八十八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