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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史中的纪律I新中国第一部反贪污条例通过法制来解决党和政府机关人员的贪污腐败问题,是党和政府非常关心的一项工作。新中国成立不久就开始制定有关惩治贪污的法律条文。朱德于1950年5月6日在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一文中说:“为了更有效地制止贪污腐化的行为,我们将请政府制订并颁布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使任何一个贪污国家财产的人,都逃不脱应有的惩处J同年7月召开的全国司法会议上,初步讨论了惩治贪污条例草案。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52年4月21日,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反贪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颁布。该条例共十八条,第一条
2、阐明制定条例的依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八条严惩贪污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J第二条阐明贪污罪的定性:“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J第三条阐明对贪污罪犯的处理:“犯贪污罪者,依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分别惩治J该条例于1952年4月22日的人民日报上予以刊登,并刊登了彭真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经过多次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作了修改,已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一三。次政务会议通过。现在我把制定这个条例的根据和
3、这个条例本身作如下的报告,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查批准。这个条例,是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八条严惩贪污的规定和三反、五反运动中所揭露的事实和所蓄积的经验而制定的J说明中还阐述了制定这个条例的重要性:“现在为了对贪污分子和盗窃分子分别予以惩治,为了巩固三反和五反运动已得的胜利,并继续和一切贪污与盗窃行为进行坚持不懈的斗争,制定一个法律就是完全必要的了这一时期,根据中共中央加强监察工作的精神,1954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对于犯官僚主义错误的分别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认识程度等情况,作出具体的处理规定。既为对犯官僚主义错误干部的处理提供了法纪依据,又从客观上遏制了官僚主义的蔓延和滋长。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是对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的重大修订和发展,全面地、规范性地确立了人民民主的原则和社会主义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促进了以社会平等反对个人特权、以集体主义取代个人主义、以无产阶级思想反对资产阶级思想、以劳动观念反对剥削观念的社会主义原则的落实,这对于防止和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监督执纪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