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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 92号)和云南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云民保(2007) 20号)要求,在全面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的同时,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的实施和管理。第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体现及时、高效、适度、公正。第四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
2、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第六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
3、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第七条各县(市)区在实行临时生活救助时,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等因素,结合当地财政收支状况,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第八条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可按照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和昆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昆政发2007)31号)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临时生活救助,按照户主申请,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张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实施,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7天。第十条城乡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筹集实行政府专项拨款
4、和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办法,其资金来源:1 .上级适当补助;2 .本级财政预算拨款;3 .社会捐助;4 .其他收入。第十一条 实施城乡临时生活救助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相应的支出预算科目。第十二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将城乡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年末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计提管理费或开支工作经费。第十三条 民政、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纪或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四条临时生活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回冒领款物,且取消当年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第十六条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下发后,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