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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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成立日期在1年以上5年以内(以首次营业执照登记的成立日期为准),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与注册住址一致(一照多址的只给予注册住址相应补贴)。(三)吸纳2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不包括创业主本人)。(四)社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5年内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第四章 补贴项目及标准第五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项目包括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三项。(一)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每月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8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

2、金额度给予补贴),补贴期限自申报初始月(即营业执照成立日期的次月)起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创业主体有多处经营场所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住址作为申报租金补贴的场所。(二)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根据其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按3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是指创业主体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按规定为其缴纳了 6个月以上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吸纳2人的按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吸纳2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1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0元。(三)商标注册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新获注册商标的,给予每个商标5

3、00元的注册补贴(每个创业主体最多不超过3个)。第五章补贴申领流程第六条 自主申报。每年8月31日之前,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按工商注册(或登记管理机关)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第七条 考察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报对象提交的申请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考察审核。第八条网站公不。考察审核完成后确定的补贴名单,应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不O第九条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人社部门汇总好补贴对象的相关信息后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主体的银行帐户。第十条申请补贴须提供的材料:(一)湘潭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4、(一式2份);(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创业主体银行帐户相关资料,员工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四)经营场地租赁资料: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地址一 4 一应与登记注册地一致)、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注明租金起止时间段);(五)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六)申请人须提供本人就业创业证。第六章不符合补贴情形第十一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补贴条件。(一)申报审核期间,创业主体处于停业状态,或已经有明确证据证实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申报审核期间,创业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三)经核实,已享受创业孵化基地相应创业补贴的,不再重复相应补贴;(四)经核实,使用零

5、租金房产和自有房产创业的不享受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五)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条件的。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展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建立各类登记台账,完善基础管理,并将相关补贴信息录入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若发现弄虚作假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八章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创业主体可参与省、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和就业扶贫车间、基地的评选。第十四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申报期为每年8月31日第

6、十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创业主体可参与省、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和就业扶贫车间、基地的评选。第十四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申报期为每年8月31日第十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创业主体可参与省、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和就业扶贫车间、基地的评选。第十四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申报期为每年8月31日第十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创业主体可参与省、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和就业扶贫车间、基地的评选。第十四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申报期为每年8月31日第十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创业主体可参与省、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和就业扶贫车间、基地的评选。第十四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申报期为每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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