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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临建工程环水保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0月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对本项目临建工程的环水保管理,减少临建工程建设、使用及恢复过程造成的水土流失及环境破坏,确保临建工程各项防护措施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保、水保验收标准。特参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国家相关环保、水保法律法规制订本项目临建工程环水保管理办法。1.2 本办法所指临建工程,指为本项目建设工程服务,并随建设工程进度建设或拆除的办公、生活、生产使用的非永久性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包括施工便道;施工生活区的营地、工区、实验室;施工生产区的拌和站、预制场、材料加工场、石料场等施工场所。1.3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全线所
2、有临建工程,从事本项目建设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临建工程建设准备阶段相关环水保要求2. 1合理选择临时用地,临建工程选址必须以减少环境污染破坏和水土流失为前提。2.1.1 施工便道应合理选线,尽可能利用现有县级、镇级、村级公路,对镇级、村级公路进行改造,减少新建便道长度;考虑方便施工及运输的同时,施工设计应顺应地形条件,避免大填大挖,减少对周围环境的破坏。2.1.2 营地工区优先选择租用房屋,尽可能少占耕地,尽可能减小资源浪费及对周边环境影响;营地工区需配置相应的雨污水排水管道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或其它能满足要求的处理系统,并进行有效管理、维护直至合同终止。2. 1.3拌合站及
3、石料场位置尽可能距离敏感点位置300米以上,并在敏感点下风向;场地使用必须明确边界,禁止越界破坏周围环境。场区需配置相应的雨污水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池并进行有效管理、维护直至合同终止。2.2所有临建工程用地事前需征得当地相关国土部门同意,完善相关征地手续。征地协议等相关资料需报送本项目总监理办公室备案。2.3临建工程建设前需编制相关环水保专项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临建工程位置、占地面积、周围环境条件、环境影响分析以及对应环保措施及管理办法,报本项目总监理办公室审批备案。2.4临建工程建设前,应尽可能收集临时占地范围内表土,进行表土剥离,运至合适场地堆放并做好挡护,以便后期复垦或绿化。第三章临建工程使
4、用阶段相关环水保要求3. 1施工便道3. 1. 1便道、便桥(涵)通车路段应加强日常养护,做到路面平整、无坑槽路段、不积水;泥泞路段应及时换填材料或采取其他根治措施,确保路况良好;地影响到既有交通秩序;各承建单位应在与地方道路交叉路段、邻近居民点路段等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3. 1.3扬尘控制:便道区域附近有居民、学校、医院等敏感点时,应加强对施工环境的保护。粉质物料运输(如石灰、水泥等)应选择袋装或灌装,禁止散装运输。大风及晴朗天气,应及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3. 1.4噪音防治:交叉路段或邻近居民区等敏感点路段,加强车辆行驶管理,降低行驶速度,严格控制随意鸣笛行为
5、;加强对车辆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尽量减少噪音污染;必要时采取降噪隔音设施。3. 1.5水环境保护:邻近水域的施工便道使用过程中,严禁将沥青、油料、化学品等建材堆放在水体附近,禁止在自然水域附近清洗、维修车辆,防止污染水体。3. 1.6水土流失控制:邻近水域的施工便道应加强临水侧坡面、坡脚的防护工作。坡面应采取临时苫盖措施,及时播撒草籽绿化,坡脚用石块或装土编制袋进行坡脚防护,减少水土流失。3. 2营地工区3.2. 1营地的生活饮用水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级标准;3. 2. 2修建容量适当的临时污水处理池、化粪池或其他能满足要求的污水处理系统,并予以有效管理;3 . 2. 3修建
6、垃圾收集池,营地垃圾要有专人负责清理集中并处理,严禁胡乱倾倒生活垃圾行为;4 .2.4营地工区应进行必要的场地的硬化处理并加强日常清扫及洒水降尘措施,防控大气污染。3. 3预制场3. 3. 1预制场建设要进行场地的硬化处理并加强日常清扫及洒水降尘措施,防控大气污染。;3. 3. 2合理规划场地排水系统,建立污水沉淀池,确保生产污水有序、达标排放;3. 3. 4施工结束应将硬化层彻底清理,覆盖保存的表土以恢复植被。3. 4拌合站及石料场3. 4.1拌合场建设要进行场地的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洒水,防治扬尘污染;3. 4. 2场地噪声标准应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I2523-2011)
7、中的限值标准(昼间70dB,夜间55dB);3. 4. 3设置污水处理池,拌合废水、洗料废水、洗车废水必须经过沉淀后达标排放;3.4.4生产废料、施工废弃物集中收集堆放,统一处理;设置垃圾收集池,场区垃圾要有专人负责清理集中并处理,严禁胡乱倾倒生活垃圾行为;第四章临建工程使用结束后最终处置要求4. 1最终处置方式要求4. 1.1综合考虑环保、水保要求及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本项目沿线临时用地最终处置方式分为场地恢复和移交利用两种。(1)场地恢复: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原土地用地性质或征地协议内容进行恢复,还耕、还林或恢复植被。(2)移交利用:撤场后因当地生产、生活需要,而由征地对象或第三方提出协议外土
8、地利用需求的,经协商可移交地方使用,移交时建议组织专项会议召集当地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参加,明确后期水土保持防治责任,形成会议纪要并签字备案。4. 2最终处置措施要求4. 2.1设备、构筑物、场地硬化层的拆除(1)施工结束后,必须拆除机械设备、临建房屋及其他临建构筑物、场地硬化层,拆除必须彻底,不得遗留(移交地方使用的除外);(2)拆除过程中,注意防止扬尘污染、噪声扰民事项的发生。4. 2.2固体垃圾的最终处置(1)施工残废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必须彻底清理清运,集中处理;(2)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集中堆放时必须进行妥善管理,并及时联系当地环卫部门进行清运。4. 2. 3场地恢复临时用地构筑物拆除后,须对占用的场地恢复为原有土地使用功能,复耕、还林或者绿化。场地恢复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土设计咨询单位审核通过的方案进行,确保场地整治恢复满足项目环水保验收要求。第五章附则5.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文件执行。5.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