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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市、区)股级干部任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市、区)股级干部任免工作,提高股级干部任免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股级干部选拔、任免、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组织、统筹安排、严格程序、依法办理的基本要求,不断提高干部任免工作的科学化水平。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县(市、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股(室)正副职、股级单位正副职及副科级单位副职、中层正职。第二章管理权限及职责第四条乡镇(街道)、县(市、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负责股级干部(不含专武干部)的选拔任免、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委组织
2、部负责县(市、区)直正科级单位的政工(组织人事)股长的选拔任免,并负责党群单位、乡镇(街道)股级干部的任免审查备案,县(市、区)委政法委负责政法部门股级干部的任免审查备案,县(市、区)人社局负责县直政府序列股级干部的任免审查备案。第五条县(市、区)直副科级单位的副职,任免前按照任免审查备案权限向县(市、区)委政法委或县(市、区)人社局进行沟通后,再向县(市、区)委组织部进行沟通;县直延伸到乡镇街道的站办所负责人及股级干部,主管方单位党组织在征得协管方同意后,由主管方单位党组织负责选拔任免;所有股级干部任免后,均须向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第三章职数设置第六条股级干部的配备要严格按“三定方案或
3、县(市、区)编委核定的机构进行设置。要严格执行“三定方案设置的职务名称,不得擅自保留、增设、升格机构,禁止随意自设职务名称。第七条股级干部必须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配备。配备的原则是:3人以下的股室设1职,4至7人的股室设1正1副,8人以上的股室设1正2副,人数特别多或下设中队的股室,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3职。第八条纪检(监察)、组织、群团、武装等组织股级职数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第四章任职资格条件第九条担任股级干部,除要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实施公务员(参照)管理的机关内设机构的股级干部,必须具有国家公务员(参照)身份;股级干部必须是本单
4、位(不含二级单位)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二)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提任副股级职务的,一般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正股级职务的,应在副股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其中,直接提任副科级机构副职的,应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五)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六)特殊岗位的股级干部,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从机关调出到事业单位任职、军转干部到地方初次任职以及在特殊行业、特殊岗位任职的,上述第(三)款可适当放宽。第五章选拔任用程序第X条动议酝酿。单位党委(党组)相关干部人事股室根据单位编制职数、职位空缺、运行状况、岗位
5、调整需求等情况定期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分析掌握情况,形成干部调整动议建议,报经单位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审定同意后,形成正式干部调整动议方案。动议方案应包括任用的职位、人选条件、人选产生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对涉及副科级单位副职的调整,按权限须向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委政法委、县(市、区)人社局进行书面沟通。经沟通同意后,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程序开展后续工作。第X一条 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前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告推荐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等。民主推荐由单位党委(党组)负责组织实施,分别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为:人选产生单位在
6、编在岗全体人员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县(市、区)直单位参加民主推荐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乡镇(街道)参加民主推荐会议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第X二条确定考察对象。单位党委(党组)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充分酝酿,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一)确定考察对象时,应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之一,但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2、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3、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4、其他原因不宜提拔使用的。(三)确定考察对象前,必须书面征求同级纪检(监察)
7、、计生、综治部门的意见。第X三条资格审查。对确定的考察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委政法委、县(市、区)人社局进行资格审查、审批。上报材料主要包括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干部基本情况表、民主推荐情况、征求同级纪检(监察)、计生、综治部门和协管方意见、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复印件等。凡未经资格审查擅自任免干部的,一律不予认可,并启动问责程序。第X四条 组织考察。考察干部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实行双重管理的干部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涉及纪检(监察)、组织、妇联、共青团、工会、武装等职位
8、的拟任人选,应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考察程序: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组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2、发布考察预告;3、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档案、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集体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党组)汇报。(二)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股(室)正副职,所在股(室)全体人员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三)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
9、荐、民主测评情况。(四)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二X条讨论决定。(一)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应当根据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中进行。(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且按下列程序进行:1、党委(党组)逐个听取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3、进行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党委(党组)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二X条 任前公示。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
10、,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二X条 任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或聘任手续。干部任职后,任免文件及时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第二X条 高配为副科级的股级职位人选异动,按照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行,报县(市、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第六章任用管理制度第二X条 交流轮岗制度。交流轮岗是指在同一单位内设股室之间或跨单位有计划的职位轮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交流轮岗对象:(一)在同一单位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8年的,原则上要实行交流轮岗,任职满10年的必须实行交流轮岗。特殊部门、行业则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或缩短交流轮岗年限;在人、财、物管理
11、以及计划、项目审批、执法执纪等岗位上正、副职累计任职满5年的必须进行交流轮岗。(二)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三)通过交流轮岗能够更好地发挥干部特长的。(四)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组织领导能力的。(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第二X条 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第二X一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
12、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二X二条 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职:(一)在年度考核中确认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三)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重大事故或酿成恶劣影响的;(四)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二X三条 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干部辞职,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二X四条 股级干部应按要求参加各项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其中,新任股级干部必须参加初任培训。第二二X条股级职务任职经历作为推荐科级后备干部、提拔科级
13、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必备条件。除特殊情况外,推荐科级后备干部、提拔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一般应从符合条件的现任股级干部中产生。第七章纪律与监督第二二X条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随意增设股级机构、增配股级干部职数;(二)不准个人决定股级干部任免事项,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股级干部任免决定;(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四)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七)不准拒不执行组织人事部门及单位调
14、动、交流轮岗股级干部的决定;(八)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九)不准在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X)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第二二X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对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第二二X条实行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二X条本办法的落实、执行情况纳入科级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考核范围。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个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第三X条 党员、干部、群众对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由受理部门和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X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航东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