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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健康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学校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有效控制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师生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学校卫生和食品安全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健康第一、安全有保障的原则。其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健康习惯;(b)改善学校的卫生环境和教学条件;加强传染病和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第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学校卫生工作负责人是学校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由卫生室组织实施。学校主管领导要把健康和食品安全摆在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上,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健康和食品安全问题,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
2、任追究制。学校主管领导必须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对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综合整改。第三条,卫生室在学校主管领导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置专职和兼职健康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健康和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和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第四条,学校总务室要对食堂(餐饮单位后食堂)等容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意识,严禁相关人员进入食堂进行食品加工准备和食品原料进(餐饮单位后食堂)等,其间扑灭中毒事件,确保师生用餐安全。第五条,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得购买无照
3、或者无照摊贩销售的食品,不得食用来源不明的可疑食品,提高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六条,学校食堂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餐饮单位必须具有甲级资质);学校餐饮员工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学校应当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培训。第七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时,学校主管领导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蔓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八条,各级餐饮工作负责人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食客造成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