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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兴自然资矿评合字(2019)第 号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合同书签字时间:二0一九年 月鉴于:1 .兴安县国土资源局拟出让 采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采矿权进行出让收益评估。2 . 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号),并已于2019年 月 日经兴安县国土资源局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采矿权评估咨询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 5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2017) 35号)订立合同如
2、下,以兹信守。一、甲方和乙方:1 .甲方:兴安县自然资源局通讯地址:兴安县银杏广场东侧银杏路11号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人:电 话:07736215272邮政编码:2 .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 话:开户银行:账 号:二、约定事项甲方要求乙方对 采矿权进行出让收益评估,出具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书,并正式提交甲方。三、评估范围采矿权,矿区范围由以下拐点圈定:拐点XY开采标高: 米至 米矿区面积:平方公里四、评估目的本合同所约定 采矿权评估的目的是为甲方出让 采矿权提供出让收益参考意见。五、评估基准日本合同为该项目 采矿权评估所定基准日为2019年 月 日。如有特殊情况,经甲、
3、乙协商,可由双方重新议定评估基准日。六、评估期限本合同所约定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正式提交。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而超时限,可由双方重新议定评估期限。对于公示期内提出的意见和质询,由甲方转交给乙方,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必要的修改补充或答复说明。七、评估费评估费由甲方为乙方完成并正式提交本合同第二项下所述事项所付报酬,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正式提交给甲方,在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经公示无异议后3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1 .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甲方为该合同所约定的采矿权
4、出让收益评估提供以下资料:(1)待评估采矿权的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储量备案证明;(2)待评估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2 .负责对评估对象现场核查事宜的协调联系。3 ,要求乙方就公示期间的质询提供修改意见或书面说明。4.对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甲方未公开评估结果之前,乙方不得将评估结果透露给第三方。()乙方:1 .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及评估项目公告的评估要求进行评估操作,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地进行评估。2 .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信息收集分析。3 .对公示期间意见和质询进行书面解答说明,或修改出让收益评
5、估报告。4 .根据甲方的要求保守秘密。5 .按照本合同规定获得相关资料和评估费用的权利。6 .向甲方提交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含主要参数表、附图、附表)(纸质件4份和电子版1份)。7 、提交报送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函和承诺书(纸质件和电子版1份)。九、违约责任(一)若乙方提交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有违规、造假等行为的,或以后查出此类问题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或者追回评估费。(二)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终止履行本合同,甲方不支付评估费,可以不再选择乙方承担其评估项目。(三)若乙方不能履约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四)若合同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6、违约金额度按评估费用的50%计算。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合同约定评估费壹倍的赔偿。若乙方违反本合同“八、(-)4”约定的,甲方可以不再选择乙方承担其评估项目。十、争议的解决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或按法律程序解决。十一、其他1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共同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本合同经甲方行政负责人授权的代表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甲方公章和乙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3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兴安县自然资源局授权代表人:盖章:日期:2019年 月 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盖章:日期:201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