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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8年修订)1223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3第三节股份转让5第四章党组织(党委)5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7第一节股东7第二节股东大会13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18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18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22第一节董事22第二节独立董事26第三节董事会30第四节董事会秘书38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层39第一节高级管理人员39第二节行长40第三节高级管理层42第八章 监事和监事会 43第一节监事43第二节 监事会45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50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50第二节内部审计52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
2、的聘任52第十章通知和公告52第一节通知52第一节 公告53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53第一节合并或分立54第二节解散和清算55第十二章章程修改57第十三章附则5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系经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96】337号文批准设立,由福州市区14家城市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联社改组,并以其全部股东及福州市地方财政、有入股资格的16户企业法人
3、作为发起人,于1996年12月27日注册登记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本行现时持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颁发的机构编码为B0163H235010001金融许可证及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1001544121208营业执照,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名称: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建海峡银行”。英文名称:FUJIAN HAIXIA BANK CO. ,LTD.,简称 “FUJIAN HAIXIA BANK”。第四条 本行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海峡银行大厦;邮政编码:350009o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人民
4、币4,333,522,078元。第六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本行及本行的股东、党委成员、纪委成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条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本行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十一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本行可在中国境内设立分
5、支机构。本行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总行对各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坚持依法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的,实行先进、科学、高效的管理,为社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的发展;在追求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使全体股东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第十三条 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有关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包括: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
6、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基金销售业务;同业人民币拆借;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险种:中国保监会批准和允许销售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外汇存款、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专项审批机关审批的为准)。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
7、票的形式。本行股票的名称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书”(以下简称“股权证书”)。第十五条本行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记名普通股。第十六条 本行向本行的每位股东签发股权证书。股权证书是证明本行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凭证;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签发股权证书的依据。第十七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监管部门核准。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投资主
8、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入股商业银行,以及投资人经监管部门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第十八条本行签发的股权证书,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第十九条 本行经批准发行的股份总额为4,333,522,078股,其中国家股 1,558,885,990 股,法人股 2,132,966,458 股,个人股 641,669,630 股。第二十条本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本行发起人认购本行首期发行的全部股份。第二十一条 本行及本行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 本行根据经营
9、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3 -经股东大会决议,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本行不得收购本行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
10、;(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本行因前款第(一)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本行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本行购回本行股票并注销后,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 本行收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4-(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
11、发出收购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收购;(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本行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应具备监管部门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主体资格。取得或持有本行股份依法应履行审批程序的,遵照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第二十一条适用于股份转让。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向本行申报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并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第二十八条主要股东转让本行股份的,应当事
12、前告知本行董事会。第二十九条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第四章党组织(党委)第三十条 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共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行党委”)和中共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行纪委第三十一条 本行党委设书记一名,党委书记、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党员行长兼任党委副书记,配备一名主抓本行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本行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本行党委。本行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
13、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第三十二条 本行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本行贯彻执行。(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本行党委对董事会或行长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行长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三)研
14、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四)履行本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本行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五)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事业。(六)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七)研究其它应由本行党委决定的事项。第三十三条 本行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党委集体研究讨论后,由本行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作出决定。第五章股东和
15、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四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本行股东应当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本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权。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每一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本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股东与其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