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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学院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全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引导教职员工遵规守纪,确保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职权对等、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对所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从严追究。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部门(单位)、各级党组织和全体教职员工。第三条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纪委办公室会同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
2、工作部等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责任追究。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一)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省委省政府、校党委等上级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的;(二)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临危退缩,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三)落实疫情监测、排查、人员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和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工作预案、应急处理方案不及时、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四)对重要疫情信息瞒报、漏报、迟报、错报、谎报,工作信息上报迟缓、不准确,造成工作
3、被动的;(五)排查不负责任、摸排不到位,对应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报告的;(六)故意隐瞒个人及家庭成员疫情信息,未及时报备或不遵守健康监测、集中隔离等防疫措施,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七)擅自传播未经官方证实的疫情信息,甚至造谣传谣,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A)违反疫情防控要求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本市的;(九)贪污、挪用、截留、挤占疫情防控资金和物资的;(十)其他违反学校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第五条对部门(单位)、党组织的追责问责方式为:(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六条对党员干部、教职员工的责任追究方式为:(一)通报。责令作出
4、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谈话或者批评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其他教职员工进行批评教育。(三)组织处理或者岗位调整。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解除合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对失职失责、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或行政处分。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责任追究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其他规定:(一)对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还要追究部门(单位)、党组织及领导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以严明纪律推动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5、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到位。(二)对履职不力、玩忽职守、违纪违规的典型问题一律严查快处,通报曝光。(三)对重大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规依纪从重或加重处理。(四)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凡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第八条被追究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所在部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九条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