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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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XX市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艺术培训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美育人”原则,通过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行业监督管理,进一步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全民艺术教育普及,不断提升群众文化精神

2、素养。二、工作目标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双减”工作的总体要求,通过开展对全市艺术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推进艺术普及,促进行业发展。力争到2022年底,全市建立艺术培训机构“一张网、一平台”监督管理体系,实现艺术培训机构动态监管100%覆盖;到2025年,实现全市艺术培训机构标准化建设率达100版促进艺术培训机构服务更优质、行业更规范。三、主要任务(一)健全制度体系。开展基础调研,建立全市艺术培训机构底层数据库。制定出台XX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意见XX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XX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流程等政策文件,强化艺术培训机

3、构服务内容、场所设置、人员师资、资金管理、监管模式等全流程管理。建立健全市、区(县)联动、跨部门协同的联合监督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搭建全市统一监管平台,确保艺术培训机构纳入日常管理体系,实现动态监管。(二)严格准入审核。艺术培训机构审核准入实行属地原则,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XX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规定,开展对艺术培训机构的前置审核。过渡期内的前置审核工作应实施分类管理,对完全符合条件、部分符合条件及存在隐患不符合条件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审核准入、整改过渡、停业取缔等相应措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完成前置审核后,应联合市场监管、民政、教育等部门做好注册登记工作,

4、并及时将培训机构名称、地址、培训内容等主要信息向社会公告。(三)规范培训行为。艺术培训机构审核准入后,要切实做好课程设置、培训内容、教师资质和收费标准等内容的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要制定与培训专业和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和教学内容。要择优选用、编写教材保障教学质量,严格按照课程大纲开展教学活动。做好教学、行政、服务等人员管理,实行学员实名登记注册制,建立规范的学员花名册,开展教职人员定期考核。压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设施设备齐全,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筑牢艺术培训行业安全底线。(四)落实常态监管。各区县要强化对艺术培训机构教学、培训I、人员、资金、安全等环节

5、的监管,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要对艺术类培训课程的设置类别、教学内容、教材编写等内容进行审核,指导培训机构加强教学队伍管理,提供艺术教学专业支撑。要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强化艺术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进一步压实培训机构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要重点做好艺术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督促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开,监督艺术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严防“退费难”“卷款跑路”等现象。(五)健全信用体系。建立全市艺术培训机构信用监管体系,全面推行“信用名单”制度,探索实施信用监管。依照艺术培训机构管理要求,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艺术培训机构

6、注册信息、培训质量、场所安全等动态信息。对存在培训质量问题、资金纠纷问题、安全隐患问题的机构,及时移除信用名单之列,并联合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属地工作措施,切实加强对艺术培训机构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要以准入审批、课程监督、日常管理等环节为牵引,建立任务清单,明确部门分工,落实管理职责。要紧扣目标任务,密切配合、有效履职、形成组织合力,进一步完善艺术培训机构属地管理工作机制,杜绝管理职能“死角”。(二)强化资金监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会同金融办、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对艺术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要建立预收费规范流程,严格按照

7、“不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的要求,采取“先上课后收费”“一课一销、一月一结”等保障型结算模式。要建立艺术培训机构资金监管预警制度,对容易产生社会风险的现象进行预判,避免出现“卷款跑路”现象,最大程度保护群众利益。(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联合公安、建设、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制定日常巡查和联合检查工作方案。在日常巡查中,应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定期公布检查结果。要发挥部门协同机制作用,对艺术培训机构出现的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及时依法处置,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附件:Lxx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2.xx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8、准入审核流程附件一:XX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中共xx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xx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办法(湖委教(2021)2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助力我市“双减”工作,规范文化艺术培训行业管理,促进艺术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准入范围本指引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简称“艺术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

9、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其他艺术表演类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二、机构设置第二条举办主体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艺术培训机构的举办主体,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举办主体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主体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如有两个以上举办主体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主体的合作方式、权利义务、出资方式

10、和比例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第三条机构名称艺术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其中应含有“培训”两字,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使用“国际”“世界”“教育”“学校”等字样,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艺术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沿用;不规范的,应按照相关登记或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调整名称。第四条开办资金艺术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资金和资产须经法定机构验定,

11、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第五条机构章程艺术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里的其他相关规定。三、人员设置第六条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艺术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该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艺术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

12、的行政负责人。每个培训机构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第七条培训师资艺术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培训机构应当配备满足艺术培训需要的专兼职培训教师,聘用的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用外籍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各培训机构不得聘

13、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第八条人员管理艺术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其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专业理论课、专业课的配备标准比照执行艺术类学校同专业生师比要求,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o培训机构应要求拟招用从业人员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和诚信等材料。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四、场地设置第九条场所条件举办主体应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且独

14、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举办主体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2年。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以下学生的不得选用4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第十条面积条件艺术培训机构实际教学场所面积应与培训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第十一条设备配置艺术

15、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不低于建设局规定的规范层高,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美术类培训教室应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第十二条培训安全艺术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建筑、消防、环保、卫生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相关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的,需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艺术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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