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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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医诊所监督管理,增强中医诊所依法执业意识,规范中医诊所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市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医诊所,指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诊所。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指中医诊所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中医药服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常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第四条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是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诊所执业活动中存在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积分,积

2、分结果作为中医诊所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第五条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六条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全市中医诊所的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实行积分管理并记录。第七条中医药行业组织、社会机构、媒体、公民等发现中医诊所涉嫌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应向中医药主管部门反映,并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及时调查核实。经核实,中医诊所确实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中医药主管部门查处后予以积分。第八条中医诊所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并构成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相关条款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积分,不得以不良执业

3、行为积分代替行政处罚。第二章积分规则第九条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实行累计积分制度。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的累计积分周期以自然年为单位,一个积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积分。中医诊所发生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其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周期不变,该周期内累计的积分继续有效。第十条根据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0分、6分、4分、2分、1分,共五个档次。第十一条中医诊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分:(-)未按规定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明显位置公示的;(二)中药处方内容不全,或者医师未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的;(三)开具对调剂、煎煮有特殊要求(如打碎、先煎

4、、后下等)的药品,未按要求在药品右上方注明,并加括号的;(四)对外宣传超出诊所备案的范围的;(五)未每年对煎药人员进行一次体检的;(六)使用未在该诊所备案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展执业活动的;(七)有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1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第十二条中医诊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2分:(-)使用中医(专长)医师超出注册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二)病历中没有中医诊断,或者中医诊断未包括疾病诊断或证候诊断;(三)单张中成药处方药品数量超过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五)中药饮片与中成药未分别单独开具处方的;(六)煎煮中药时,未将内服药与外用药使用不同标识区分

5、的;(七)开具、调剂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处方医生未双签字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的;(A)一次性使用的器具超过有效期限仍然使用的;(九)中医外治操作时,相关器具和物品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消毒)的;(十)中药煎药室未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十一)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时未进行备案的;(十二)有办法中2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第十三条中医诊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4分:(-)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开展诊疗活动;(二)使用未持有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盲人从事医疗按摩活动;(三)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

6、动的;(四)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五)未建立中药饮片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六)未对煎药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的;(七)有办法中4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第十四条中医诊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一)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二)开具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未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三)一次性中医诊疗器具重复使用的;(四)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造成医疗事故;(五)有办法中6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第十五条中医诊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0分:(-)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二)拒不配合中医药主管

7、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有办法中10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第三章积分管理第十六条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不涉及行政处罚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问题后的7个工作日内制作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送达该中医诊所。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结案后的7个工作日内制作通知书,并送达该中医诊所。通知书应当载明中医诊所基本情况、不良执业行为的事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规范的依据,处置意见等。第十七条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中医诊所不良行为日常监督记录档案,并将积分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示系统。第十八

8、条本市实行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引导社会公众安全就医。中医诊所上一自然年累计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6分的,由区中医药主管部门给予黄牌警示,并将黄牌警示牌张贴在诊所显著位置。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将加强日常监督,增加检查频次。中医诊所上一自然年累计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12分的,由区中医药主管部门给予红牌警示,并将红牌警示牌张贴在诊所显著位置。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化监督检查,并及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和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年初汇总上一自然年度全市获黄牌、红牌警示的中医诊所名单,并予以公示。被黄牌警示的中医诊所,在下一个自然年度积分未超过6分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对其的黄牌警示。被红牌警示的中医诊所,在下一个自然年度积分未超过6分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对其的红牌警示,超过6分但未超过12分的,应撤销对其的红牌警示,给予黄牌警示。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由市中医管理局统一制定。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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