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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管理制度1 .目的1.1 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1.2 对职工奖惩处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1.3 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确保公司安全发展。2 .适用范围2.1 公司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安全生产考核。2.2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业人员。3 .责任部门3.1 人力资源部负责提出奖惩意见,在公司月度考核会议上讨论确定。3.2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安全奖惩的兑现。3.3 生产部负责扣除外来施工的安全罚款。4 .安全管理要素4.1 法规依据4.1.1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9、50、51、90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4.2奖励种类及条件
2、4.2.1精神奖励:公告表扬;颁发奖状。1.1.1 2.2物质奖励:发放一次性奖金;晋升工资或晋级及其它形式的奖励。1.1.2 2.3认真履行公司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贯彻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发给一次性奖金。有下列先进之一的个人,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和300元至1000元的奖励。1.1.3 2.4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除年终可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外,同时经企业评定给予晋升工资或晋级奖励。1.2.5 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
3、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企业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1.2.6 对部门、班组、职能部门各个安全生产负责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年内实现安全目标,全年无事故,安全管理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1.2.7 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使企业财产免受损失者,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1.2.8 对敬业爱岗,工作勤恳,任劳任怨,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者,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4. 2.9被上级安全部门评为安全先进个人的。5. 2.10在安全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4.2.11上述奖励由各部门提出,经公司安委会审核,报公司负责人批
4、准执行。4.3处罚种类及条件4.3.1行政处罚4.3.1.1一级处罚:书面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由人力资源部执行并备案。4.3.1.2二级处罚:记过、撤职、降级,由公司安全部门提出,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高管批准执行。4.3.1.3三级处罚:辞退和开除,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4.3.2经济处罚:4.3.2.1扣除一次性奖金或降薪,由各生产安全责任部门提出,报人力资源部批准,财务部执行。4.3.2.2对未切实履行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职责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酌情给予一级处罚,经一级处罚未改正的给予二级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三级处罚。4.3.2.3对违章指挥的直接责任者,酌情给予
5、一级处罚;12个月内三次以上(含本数)违章指挥者,给予二级处罚;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给予三级处罚,直至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4.3.2.4对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员,给予一级处罚;6个月内三次以上(含本数)违章者,给予二级处罚;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给予三级处罚,直至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4.3.3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4.3.3.1发生轻伤事故,要对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部门、工段或班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一级处罚;12个月内发生三次以上(含本数)的。4.3.3.2发生重伤事故,要对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部门、工段或班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酌情给予一级处罚
6、。4.3.3.3发生死亡事故,要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车间、班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酌情给予一级处罚;12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含本数)的,酌情给予二级处罚。4.3.3.4对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车间、班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酌情给予一级处罚。4.3.4对事故隐患的处罚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tm川:4.3.4.1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酌情给予一级处罚。4.3.4.2对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对有关的责任
7、单位或责任人员酌情给予一级处罚。4.3.4.3经企业安全部门检查确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要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车间、班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酌情给予一级处罚。4.3.4.4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4.3.5加重处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4.3.5.1车间主任以上干部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要加重处罚。4.3.5.2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要加重处罚。4.3.6减免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4.3.6.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
8、外事故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4.3.6.2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单位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减、免处罚。4.3.7其他处罚4.3.7.1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要对当事人和所在部门酌情给予处罚。4.3.7.2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3.7.3情节严重的移交处理司法部门。司法部门按照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的不做重复处罚。4.3.8实施与检查4.3.8.1公司年终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本年
9、度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4.3.8.2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各部门提出,人力资源部审核、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4.3.8.3经济处罚由各部门通过检查按月提出,报人力资源部批准,财务部门执行。4.3.8.4本规定中的罚款由财务部门按人力资源部发出的“安全生产违规、违纪通知单”从被罚部门或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4.3.8.5对所罚款项,财务部门应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基金中,由人力资源部掌握专款专用。4.3.8.6本规定由生产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4.3.8.7生产部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奖惩记录台帐,并归档。5.相关记录5.1AQBZH006-01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台帐5.2AQBZH006-02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