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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为不断加强我院与国内外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和互助合作,充分发挥外聘专家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我院的医教研整体实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选聘条件(一)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着眼于高新技术的引进与创新,有利于培养高层次的科技人才。(二)外聘专家是指被我院聘用的,在国内外医学界享有名望或在本专业领域成绩卓著的高级专家。(三)外聘专家应当具有献身医疗卫生事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医德高尚,为人表率,热心育人,遵纪守法,并愿意为我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四)外聘专家分为顾问专家、兼职专家两种。顾问专家应当具有
2、硕士及以上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造诣,在省内外有较高知名度,能够承担指导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我院完成某些重点科研项目等工作,能在医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提出积极的建议并开展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工作。兼职专家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带头人,能定期到我院阶段性开展具体临床医疗工作,进行讲学并开展学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五)外聘专家应当在国内外知名或重点医学高等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 .在国内医学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2 .在国家级专业学会、协会中担任委员的;3 .在省级专业学会、协会中担任主任
3、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职务的;4 .在国内外某学科领域取得一定成就,能填补我院技术空白的;5 .硕士研究生导师;6 .其他成绩显著的高级专家。(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七)下列情况的优先考虑:1 .能在我院亲自组织实施国内高水平科研课题攻关的;2 .能亲自为我院带教高层次科技人才的;3 .能为我院争取到省级及以上科研立项或基金的;4 .能帮助我院开展填补空白的新技术新项目的;5 .能带有科研项目或科研经费并与医院共同开展的。二、选聘程序(一)科室将选聘候选人有关材料和聘用意向报医务科,由医务科召集相关科室负责人或专家,对选聘候选人的水平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准备开展的工作进行可行性论证
4、;(二)人事科根据医务科对选聘人选的综合评价结果,提出拟外聘专家人选意见;(三)院长办公会研究聘用意见;(四)人事科办理院方与外聘专家签订协议事宜;(五)院长颁发聘书。三、职责与义务(一)外聘专家工作职责:1 .参加医院举办的重大学术活动;2 .举办高新技术讲座;3 .指导和参与重大科研课题的研究与实践;4 .建立师承关系,为我院带教高层次技术人才;5 .参加疑难复杂病症的会诊手术;6 .开设有益于本院声誉的专家门诊;7 .顾问专家需每月来院工作不少于2天;8 .兼职专家需每周来院工作不少于3天;9 .其他形式。(二)医院对外聘专家履行的义务:1 .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2 .
5、为其解决食宿和交通问题;3 .每年为其免费查体一次。四、聘期和待遇(一)外聘专家的聘期一般为2年;(二)顾问专家每月给予5000元的补助;(三)兼职专家每月给予8000元的补助;(四)因病人病情复杂,手术难度较大,经与病人及其家属充分沟通后,按外请专家会诊相关待遇执行;(五)受聘我院科室主任(副主任)职务的,享受所在科室绩效工资和科主任岗位津贴待遇。五、组织管理(一)外聘专家日常管理工作由医务科负责。(二)外聘专家不属于我院正式编制人员,不享受本院职工的其他各项福利待遇。(三)聘任期满,人事科依据协议,会同医务科组织有关专家对外聘专家进行考核,提出续聘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六、其他(一)本办法由人事科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