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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内容提要】议题承办单位对报请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充分准备,其中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应事先协商一致,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提交全体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到项目安排、资金支持、机构编制和评比表彰、庆典论坛内容的,由议题承办单位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并提供有明确答复意见的复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进一步健全县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制度,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从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全县政法系统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全体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第三条全体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制度。议事决策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二)坚
3、持在县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发挥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创造公正司法环境的职能作用,协助县委指导、督促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坚决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作落实。(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全体委员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依法依规办事,重大决策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4、,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切实提高议事与决策质量和水平。第二章会议组织第四条全体会议由县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召集并主持,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第五条县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出席全体会议,县委政法委员会委务会其他成员列席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县委政法委员会委务会决定。第六条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县委政法委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全体会议。列席有关议题的人员对与
5、其有关的议题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席。第三章议事决策范第八条全体会议主要议事决策范围是:(一)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县委以及中央、省委、市委政法委员会的重要工作部署、文件、讲话、决定等有关精神;(二)研究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以及中央、省委、市委政法委员会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涉及政法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三)研究事关全县政法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讨论审议以县委政法委员会名义上报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印发的重要文件,以及领导的重要讲话;(四)研究县级政法各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之间的重大
6、事项,统一全县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五)定期听取县委政法委委员述职报告,全面了解和掌握委员履职情况以及政法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六)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县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领域改革等各项工作;(七)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智慧治理体系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等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A)支持和监督政法各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和纪律作风督查巡查机制,完善与纪检监察机
7、关工作衔接和协助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九)指导和推动政法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研究协助县委及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有关重大事项;(十)研究其他需要全体会议集体决策的事项。第四章议事决策程序第九条议题确定。(一)全体会议议题由县委政法委员会书记提出,或者由副书记、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二)需要提交全体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可以先召开县委政法委员会委务会进行酝酿。(三)正常情况下不搞临时动议。第十条会前预备。(一)县委政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全体会议议题,根据工作安排和议题收集情况拟制会议方案,经常务副书记审核后报书记审定。(二)县委政法委员
8、会办公室根据审定的会议方案,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和议题承办单位、汇报人作好准备,做好相关会务工作。出席人员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出。(三)议题承办单位对报请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充分准备,其中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应事先协商一致,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提交全体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到项目安排、资金支持、机构编制和评比表彰、庆典论坛内容的,由议题承办单位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并提供有明确答复意见的复函。(四)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经书记同意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会前印送委员征求意见。(五)提交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报告、重要讲话和重要文件类会议材料,经书记同意,一般应以书面
9、形式在会前印送全体委员阅悉。(六)县委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应对会议材料进行初审把关,再经常务副书记审核后呈报书记批准,方可印制上会。第十一条充分讨论。(一)由议题提出人作简要说明,汇报人汇报文件、材料的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二)出席人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三)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然后组织参会委员进行表决。(四)在讨论过程中,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五)讨论中,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10、。第十二条会议表决。(一)全体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二)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三)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第十三条决策落实。(一)全体会议在有委员缺席的情况下讨论决定的问题,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通知缺席的委员,使其了解并贯彻执行会议决定或决议。(二)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经书记同意,在规定范围内通报,或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常务副书记审核并报书记审定后印发。会议纪要应当印发书记、副书记、委员,根据会议内容,报送市委
11、政法委员会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抄送有关部门。需要行文的,由县委政法委机关或县级政法单位按照全体会议讨论的原则撰稿,由主要领导审阅签发。(三)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事项,由县委政法委机关或县级相关政法部门组织实施,并及时反馈贯彻落实情况。县委政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催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或副书记反馈,必要时还要写出专题办结报告。(四)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事项,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全体会议复议。第五章议事决策纪律第十四条预先未列入会议的议题,全体会议原则上不予研究讨论,紧急事项除外。第十五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问题时,要充分讨论,科学决策,民主
12、议事。每位委员都要围绕议题,积极思考,表明自己的态度。第十六条县委政法委员会委员要自觉维护全体会议的威信,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对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决策相反的意见。第十七条县委政法委员会委员应自觉遵守全体会议纪律,按时参加全体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须提前向书记请假。第十八条全体会议实行回避制。凡研究涉及县委政法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相关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第十九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全体会议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对全体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策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第二十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全体会议的,县委政法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全体会议报告。第二十一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二十二条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县委政法委员会委务会行使全体会议职权,并向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接受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县委政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