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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医院关于违反现金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为了加强医院流动资金的管理,增强会计人员的责任心,避免差错事故,堵塞漏洞,保证医院资金的安全。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现金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办理现金结算业务。二、每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日清日结,及时核对。三、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准的限额,超过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如没有特殊情况,若发现超出限额的,按超额部分的2%扣罚绩效工资。造成现金损失的,损失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四、不准以白条抵库存现金,如发现白条抵库,按白条金额比例扣罚当事人绩效工资。五、不准挪用库存现金。如发现挪用,一经查出,按挪用金额的100%罚款。金额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批准。违反者,视情节轻重,按支付金额的现一10%扣罚责任人绩效工资。七、在现金业务往来中,进行长短款登记,并查找原因。数额较大的,须报告部门负责人。确属找不到原因者,长款上交医院,短款由责任人自负,及时补足库存。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八、公款和私款不能混放,违反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九、在现金业务往来中,杜绝伪钞收付,一旦误收,由责任人自理。十、对违反本规定或其他财务管理制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