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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布处室: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发布日期:20XX-01-03 作者: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 波 市 监 察 局 文件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甬发改重点20XX567号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经发局),监察局,招投标综合管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宁波实际,特制定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波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监察局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七年十二月十日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和关于加强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XX3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非政府投
3、资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重点工程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第四条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宁波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招标办”),依法实施对市重点工程项
4、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市本级未出资的部分市重点工程项目经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监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管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认定、制止和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情况复杂、难以协调
5、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第七条 市重点招标办负责监督管理的市重点工程项目都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对市本级未出资的部分市重点工程项目,可以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或重点办申请,经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并抄报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后,可在其所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应当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对招投标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依法进行决策。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已经批准;2、勘察设计所需资
6、金已落实;(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2、进度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四)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2、采购设备、材料所需资金来源已落实。第十条 招标人应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XX450号)文件的要求,申请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事项,书面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报送招标文件同时,将拟邀请的与招标要求相适应的合格投标人名单,书面报市重点招标办备案。第十一条
7、 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并执行下列规定:(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20XX第2号)的有关规定。1、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2、勘察设计招标一般应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技术标评审采用打分制的,招标人在设置技术标和商务标权重或分值时,商务标的权重应当控制在20%30%,技术标的权重为70%80%范围之内(技术标扣分分值不应大于10分)。3、建设方案征集采用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参照上述办法进行。(二)项目监理招标,招标人应当选择资
8、格后审的方法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并应当在监理方案合格的前提下,以技术标和企业、人员资信、业绩等作为主要评标依据,尽量减小商务标的权重进行评审,选择经评审总分最高的投标人为预中标单位。(三)施工招标应当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XX第30号)和和试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令20XX第56号)的有关规定。1、技术要求不高的成熟项目,且单项施工合同估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应当选择资格后审的方法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并应当采用施工技术方案合格制的评审方法,选择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预中标单位。具体评审办法参照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最低投
9、标价示范办法。2、单项施工合同估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招标。3、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技术标评审采用打分制的,招标人在设置技术标和商务标权重或分值时,商务标的权重应当控制在60%75%,技术标的权重为25%40%范围之内(其中:技术标扣分分值应小于商务标扣分分值,并不得大于5分)。具体评审办法可参照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后审综合评标示范办法。4、招标人需要编制标底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的工程造价依据、计价规则、宁波市关于工程造价的补充规定和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等进行编制。(四)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应
10、当执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XX第27号)的有关规定。1、采购合同估价在1500万元以下的应当采用资格后审的方法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2、技术简单或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采购项目,招标人应采用技术标合格制评标,选择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预中标单位。3、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不统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技术标评审采用打分制的,招标人在设置技术标和商务标权重或分值时,商务标的权重应当控制在60%90%,技术标的权重为10%40%范围之内(其中:技术标扣分分值应小于商务标扣分分值,并不得大于6分)。(五)勘察
11、、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招标,投标人的服务费报价应在国家规定幅度内合理浮动,不得恶意报价,无序竞争。(六)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进行招标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大于5分的资信业绩分;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进行招标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大于10分的资信业绩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或采用资格预审方式选择投标人的,招标人不得设置资信业绩分。(七)评标方法和标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并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标的情形单独列章明确表述。(八)采用邀请招标的,
12、招标人邀请的合格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九)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文件最高收费不得超过1000元,资格预审文件最高收费不得超过300元。依法重新招标的项目,不得对投标人重复收费。(十)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之前5个工作日内报市重点招标办备案。(十一)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招标补充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5日。第十二条 重点工程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的,经市政府协调会议明确,可以适当调整。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发布应遵守下例规定:(一)招标
13、公告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3、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4、对投标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要求;5、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二)招标人在相关媒体上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场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应与备案的招标公告一致。(三)当合格的投标人数量不满足3个时,需重新发布公告。(四)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应经市重点招标办重新备案。重新发布信息后,合格的投标人仍不足3个的,招标人报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应当到市重点招标办登记。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14、,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市重点招标办备案。第十五条 投标人参加市重点工程项目投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资格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不得回避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得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第十七条 投标人参加市重点工程项目投标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二)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不合理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三)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
15、参与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四)投标保证金应当采用电汇、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全国或华东三省一市)的方式提交。汇款人名称应当与投标人的名称相一致,且票据出票地或电汇汇款地应当在投标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五)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违反上述规定骗取投标资格的,投标无效;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按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第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接收投标文件,确认投标人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场,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后启封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1第12号)要求依法组建和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