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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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力资源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端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全省人力资源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特点和成长规律,制定本资格条件。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和开发、绩效管理、薪资福利管理、员工关系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本资格条件中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全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培训开发

2、、就业创业、职业介绍、技能鉴定、人事考试、社会保障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以及相关行业社团组织、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在我省登记注册、经依法许可开展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劳务派遣)的企业。第四条在全省经济系列职称中单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第五条人力资源专业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评审后,获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委

3、会评审的方式。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热爱人力资源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诚信意识,践行行业规范,弘扬行业新风。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式处理:(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或著作、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四)在从事人力资源工

4、作中有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不得申报。(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不得申报。第七条继续教育要求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第三章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条件第八条学历、资历条件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下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

5、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第九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二)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练掌握人力资源专业标准、规范、规程、规章,推动人力资源工作有序开展。(三)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知识及其发展趋势。(四)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指导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初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培养、指导本专业本科生开展人力资源相关工作。第十条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要求(一)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从事人力资源工作

6、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1-7条中3条和8-10条中1条:1作为单位负责人,从事人力资源工作5年以上;或作为骨干,从事人力资源工作8年以上。2 .主持或作为骨干,在组织实施人才引进、就业促进、创业培训、技能鉴定、社会保障服务、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中,对推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作出重要贡献,并创造出明显的社会效益(以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3 .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市(厅)级以上促进就业、人才发展、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以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4 .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总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公共人

7、力资源服务重点项目的投入、咨询、评估或论证等方面等工作,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5 .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6 .主持或作为骨干,策划和组织实施1场以上市(厅)级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论坛、发展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7 .主持或作为骨干,在市(厅)级以上人力资源专业个人评比表彰活动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或取得二等奖及以上荣誉(以批文或证书为准)。8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编写或修订1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相关的专著(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

8、或技术手册),或承担1项以上省(部)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或承担2项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的研究。9 .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部)级行业发展论坛、理论研讨会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在省(部)级行业课题调研活动(有立项通知、结果公告等)中提交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在省(部)级以上人力资源专业报纸学术理论版,专业学术期刊、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人力资源专业论文。以上撰写要求总篇数不低于3篇,对具有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篇数可减少1篇。10 .作为主要撰写人,为解决本单位(地区、部门)人力资源服务问题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被市(厅)级以上

9、部门或单位采用1篇以上。(二)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1-7条中3条和8-10条中1条:1作为单位负责人,从事人力资源工作5年以上;或作为骨干,从事人力资源工作8年以上。1 作为单位负责人,通过实施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企业近3年年均营业总收入超过3000万元,年均纳税总额超过300万元。2 作为单位负责人,主持设立1家以上境外分公司(办事机构),或设立5家以上境内分公司(办事机构),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4 .主持或作为骨干,带领或帮助所在单位创新产品和服务,取得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产品(以批文或证书为准),或在推进人力资源服

10、务产品、技术和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有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并创造出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5 .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总价值超过300万元以上人力资源服务重点项目的投入、咨询、评估或论证等方面等工作,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6 .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组织1场以上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论坛、发展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组织证明为准)。7 .主持或作为骨干,在市(厅)级以上人力资源专业个人评比表彰活动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或取得二等奖及以上荣誉(以批文或证书为准)。8 .主持或

11、作为主要人员,编写或修订1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服务相关的专著(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或承担1项以上省(部)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或承担2项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的研究。9 .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部)级行业发展论坛、理论研讨会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在省(部)级行业课题调研活动(有具体通知、结果公告)中提交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在省(部)级以上人力资源专业报纸,专业学术期刊、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人力资源专业论文。以上撰写要求总篇数不低于3篇,对具有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篇数可减少1篇。10 .作为主要撰写人,为解决本单位(地区、部

12、门)人力资源服务问题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被市(厅)级以上部门或单位采用1篇以上。(三)对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1-7条中3条和8-10条中1条:1 .主持或作为骨干从事人力资源工作5年以上。2 .主持或作为骨干,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在推进人力资源管理创新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有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明显提高员工效率和组织效率。3 .主持或作为骨干,注重人力资源的有序开发,建立符合单位实际情况的员工职业生涯规划、薪酬体系与激励机制等,受到单位员工的普遍认同(以获得参评人数一半以上满意度调查结果为准)。4 .主持或

13、作为骨干,在促进就业和优化人才配置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以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组织证明为准)。5 .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总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管理策划、评估、招聘或培训等项目,经实践证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6 .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研究、设计适合单位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产品(以批文或证书为准),并创造出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7 .主持或作为骨干,获得市(厅)级以上优秀管理奖项,或在市(厅)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个人评比表彰活动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或取得二等奖及以上荣誉(以批文或证书为准)。8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

14、,承担1项以上省(部)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或2项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的研究。9 .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部)级行业发展论坛、理论研讨会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在省(部)级行业课题调研活动(有具体通知、结果公告)中提交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在省(部)级以上人力资源专业报纸,专业学术期刊、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人力资源专业论文。以上撰写要求总篇数不低于3篇,对具有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篇数可减少1篇。10 .作为主要撰写人,为解决本单位(地区、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问题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被市(厅)级以上部门或单位采用1篇以上。第四章

15、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条件第十一条学历、资历条件(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人力资源专业科研工作,进站前已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资格的博士后人员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的;或者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1 .国家级一类技能大赛(人力资源相关专业)第一名获得者。2 .获得江苏服务业专业人才特别贡献奖(及相应奖项)荣誉称号,或入选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并培养合格的学员。3 .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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